- 一、目的: (一)利用暑期加強學生生活教育。 (二)提供學生學習各項技藝的機會。 (三)倡導五育執行發展的教育。
- 二、請各校參酌本身場所、設備、師資以及學生意願等條件,決定是否辦理暑期學藝活動( 以下簡稱本活動)。
- 三、參加學生:一至五年級(以舊學年度為準)學生,由學生自由參加,並經家長同意。
- 四、編班:得打破年級或班級界限,並採能力或興趣分組,每班以四0人為原則。
- 五、師資:以校內教師中對各該活動具有專長者擔任指導教師為原則,若校內師資不足時, 可運用社會資源,聘請社會上具有該項活動專長的人士協助。
- 六、辦理時間: 計五週,以在暑假前段辦理為原則,辦理時間如下: (一)半天班:每星期五天(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四節,每節四0分鐘。 (二)全天班:每星期五天(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下午計八節,每節四0分 鐘。
- 七、活動內容: (一)各校辦理本活動,應以學生志願、興趣及專長為依據,就下列活動中,選擇一種 或二種以上之活動,採研習營或夏令營方式規劃實施:1.書法;2.珠算;3.美術 ;4.音樂;5.勞作;6.家事;7.話劇;8.演說;9.科學實驗;10.閱讀寫作;11. 球類活動;12.游泳;13.國術;14.體操;15.田徑;16.舞蹈;17.創造思考活動 ;18.鄉土(母語)教學活動;19.其他活動。 (二)活動內容除包括該項活動之有關知識、技能外,並含生活教育、團體活動、成果 發表等。 (三)安排活動不得以新學年度的課程為活動內容。 (四)不得使用坊間出版之參考書、補充教材、作業簿及測驗卷上課。
- 八、收費及支用標準: (一)半天班收費一、六00元,全天班收費三、二00,不得超收費用,惟清寒學生 得減免。 (二)所收款項的百分之七十用於教師鐘點費,百分之三十用於行政費用(含行政人員 工作輔導費、材料費、水電費等,其中行政人員工作輔導費比照教師鐘點費核實 支付,惟不得超過行政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如所收費用不敷使用時,以發給 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三)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四0分鐘)為四五0元。
- 九、獎懲:辦理本活動之績效經評定為優良者,得酌予適當之獎勵。
-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校辦理本活動請於暑假開始前一個月籌劃,辦理二週前將所擬計畫報局核備, 有關資料請留校妥為保存,為備查考。 (二)請學校事先公布所舉辦活動項目之名稱,以便學生自由選擇參加。 (三)參加之學生,如有該活動之作業,以在校內完成為原則,若確有必要規定家庭作 業,則不得有超過三0分鐘之作業量。 (四)學生在校參加本活動期間,請特別加強生活教育及注意夏令衛生,並請指定任課 教師輪流擔任導護工作,注意交通安全。 ※暑期學藝活動收費之計算方式: (一)全天班者: 教師鐘點費(450元)×總節數÷70%÷40人 450元×8節╱天×5天╱週×5週÷70%╱班=3,214(取整數為3,200元) (二)半天班者: 教師鐘點費(450元)×總節數÷70%÷40人 450元×4節╱天×5天╱週×5週÷70%÷40人╱班=1,607(取整數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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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國字第098381595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