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鼓勵民間興設幼稚園,以提供兒童良好教育環境,促其身心健全發 展,特辦理本優惠貸款。
- 二、辦理機關及手續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人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乙份(申請人為 幼稚園之負責人或董事長),備文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將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 ,並副知臺北銀行。 (二)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本局核准貸款後,申請人逕洽 臺北銀行營業部(中山北路二段五十號,電話五四二五六五六轉三六三0)辦理 貸款手續。
- 三、申請條件:辦妥幼稚園立案手續後三十天內。
- 四、申請本優惠貸款應提供擔保物品(私人擔保物品亦可)以為保證,擔保品之鑑價依當時 臺北銀行核貸有關規定辦理。
- 五、貸款金額視所提供擔保品價值而定,貸款最高金額二百萬元。
- 六、還款方式及逾期還款之處理 (一)本貸款年息百分之五,與現行利率之差額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付。 (二)貸款期限四年,次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得提前清償。 (三)貸款人逾期未償還者,就已到期部分,按月加收違約金百分之一,逾六個月經催 討仍不償還者,依法追訴。
- 七、貸款人自領得貸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申請之計畫開始辦理,且以幼童專用車及消防 設備優先採購,如藉故拖延未予辦理或未依規定經營(如停辦、遷址.... 等)應追回 全部貸款。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6-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幼教字第10044546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