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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人字第102359816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本基準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幼稚園行政組織規定如左: (一)獨立設置幼稚園 1.十二班以下設總務組、教保組。 2.十三班以上總務組、教務組、保育組。 3.特殊班三班以上,設特殊教育組。 (二)學校附設幼稚園不設組。
  • 三、幼稚園職員編制規定如左: (一)獨立設置幼稚園 1.園長:置一人,專任,不需擔任教學。 2.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兼任。 3.幹事:每六班置一人。 4.護士或護理師:每園置一人。 5.人事、會計:分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及主計處派員兼辦。 (二)學校附設幼稚園 置園長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實驗學校附設幼稚園,因應教學需要,置園長一任,專任。
  • 四、私立幼稚園得比照本基準規定辦理。
  • 五、本基準自函頒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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