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基準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 幼稚園行政組織規定如左: (一) 獨立設置幼稚園 1 十二班以下設總務組、教保組。 2 十三班以上設總務組、教務組、保育組。 3 特殊班三班以上,設特殊教育組。 (二) 學校附設幼稚園不設組。
- 三 幼稚園職員編制規定如左: (一) 獨立設置幼稚園 1 園長:置一人,專任,不需擔任教學。 2 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兼任。 3 幹事:每六班置一人。 4 護士或護理師:每園置一人。 5 人事、會計:分由台北市政府人事處及主計處派員兼辦。 (二) 學校附設幼稚園 置園長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實驗學校附設幼稚園,因應教學需要,置園長一人,專任。
- 四 私立幼稚園得比照本基準規定辦理。
- 五 本基準自函頒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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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2
臺北市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6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6)北市教人字第86266290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