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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5)北市教三字第85254740號函訂定全文5點
  •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包括臺北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辦理補救教學、暑期學藝活動、課後 活動及其他性質相同之活動的費用支用。
  • 二、活動費用之分配,教師授課鐘點費以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若費 用不敷支應,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若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仍未滿百 分之七十之比例時,剩餘費用則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的原則,用於學生活動費、 教學設備費、教學材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 三、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上班時間每節二六0元,下班時 間及寒暑假期間每節四五0元。
  • 四、行政費之支用範圍包括: (一)材料費。 (二)業務費:包括行政輔導費、導護費、加班值班費、誤餐費(以上費用合計不得超 過行政費的百分之七十五)、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 其他與課務相關之費用等。 (三)維護費。 (四)購置費。 各校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執行,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 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 五、其他事項請切實依各項活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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