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安全衛生之學校午餐供應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以培養學生互助 合作美德及自動自發精神,養成學生良好之飲食習慣及生活禮儀,建 立正確的營養常識及衛生教育,增進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校與家庭 良好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校午餐供應得以自設廚房學校自辦、自設廚房委外辦理、他校供應 或其他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自辦餐食。 學校自設廚房供應他校依學校午餐供應群組實施方式(附件一)辦理 。
- 三、學校應成立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綜理學校午餐工作 ,負責午餐供應衛生與安全。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執行祕書由營養 師擔任,無營養師學校由教師或行政人員兼任,委員由各處室主任、 組長、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組成,由校長聘之。 前項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九人,國小家長代表委員總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二分之一;國中以上家長及學生代表委員總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納入具食品營養或餐飲衛生相關專業人才,若於 校內人員或家長未覓得該類人員,得視需要外聘專家參與。 學校午餐執行祕書由教師兼任者,得酌減授課時數。
- 四、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二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處理有關事宜。
- 五、學校午餐自開學日起供應。
- 六、供應學校午餐應質量並重,妥為設計,以符合學生生長發育、飲食均 衡需要,其營養量均需經具合格證照之營養師配置處理。
- 七、學校午餐菜單應事先公告,並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學生法定代 理人。
- 八、學校午餐供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
- 九、學校午餐供應優先補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
- 十、學校午餐供應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學 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 十一、學校午餐廚房或備餐處所應有足夠冷藏、冷凍、洗滌、調理、供膳 及清潔維護等設備,其設備與供應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合於食品 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 十二、學校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 查,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 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 疾病)。 每學年應接受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辦之衛生講 習或訓練至少八小時。
- 十三、學校每日應將供應之午餐保留一份,應密封或以保鮮膜妥善包覆, 留樣重量應足送驗,標示日期,冷藏於攝氏七度以下,至少四十八 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體之用。 學校應有足夠冷藏設備保存檢體,並以專區存放方式管理。
- 十四、學校午餐供應如發生意外事件,應依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事件處理 要點及臺北市學校午餐標準作業流程辦理並依規定通報。
- 十五、教師應指導學生用餐,落實學校午餐教育。
- 十六、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當年度如有結餘應留存專戶專款 專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繳回外,其餘結餘款,均 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午餐收入支出依學校午餐費收支規定辦理(附件二)。
- 十七、學校如有調整午餐費用需求,單次調增以十元為上限,並應於招標 作業前,由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依本局公告之學校午餐調價原則進 行成本分析,針對訂餐學生辦理普遍性意願調查,回收達七成以上 ,其中六成以上同意,經午餐供應委員會(午餐群組則為群組午餐 供應委員會)確認後函報本局。
- 十八、供應學校午餐之廠商,應每日於規定時間內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指定之智慧化校園餐飲服務平臺或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當日 供餐之食材原料、產地、品名、供應商等相關必要資訊。 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前項平臺登 載食品相關資訊。
- 十九、學校午餐辦理成效優異者,應予從優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 ,未依限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予懲處。
- 二十、學校午餐供應廠商罰款,應納入學校教育發展基金存儲,循環運用 ,並支用於改善午餐相關設施、設備及軟體之應用(含弱勢學生午 餐費用)、午餐招標作業、維護供餐安全等必要物品之相關費用, 專款專用。
- 二十一、午餐採購評選及迴避原則依政府採購法及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午餐供應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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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體字第1113076923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小學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