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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教五字第87208279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提供安全衛生之學校午餐供應國小學生,以培養學生互助合作美德 及自動自發精神,養成學生良好之飲食習慣及生活禮儀,建立正確的營養常識及衛生教 育,增進學童身心健康,促進學校與家庭良好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校午餐供應辦理以自設廚房自辦供應、公辦民營供應、一校供應鄰近數校或優良廠商 供應方式辦理。各校應依場地、社區背景條件,擇一方式辦理。
  • 三、各校午餐供應由學校成立午餐供應委員會,綜理學校午餐工作,負責午餐供應衛生與安 全。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執行秘書由營養師擔任(無營養師學校由教師兼任),委員 由各處室主任、組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
  • 四、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二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處理有關事宜。
  • 五、供應學校午餐應質量並重,妥為設計,以符合學生生長發育、飲食均衡需要,其營養量 均需經營養師配置處理。
  • 六、學校午餐菜單應事先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 七、學校午餐供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
  • 八、學校午餐供應優先補助清寒學生及育幼院童、寄養家庭學童及家庭突遭變故學生,各校 應列冊報局申請補助。
  • 九、辦理學校午餐之級任教師應與學生一起用餐,以落實學校午餐教育。 教師指導午餐補助餐費申請規定另定之。
  • 十、學校午餐設備應有足夠冷藏、冷凍、洗滌、調理、供膳及清潔維護等設備,其設備與供 應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合於衛生檢驗及環境保護檢查基準。
  • 十一、採用優良廠商供應方式之學校應依教育部及衛生署訂頒中小學外訂盒餐衛生管理要點 有關規定,辦理學校午餐供應。
  • 十二、學校午餐供應於開學後七日內辦理供應。
  • 十三、學校午餐供應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十四、學校午餐廚房從業人員於雇用前及每學年開學前三十日內應接受健康檢查(檢查項目 包括胸腔×光檢查、肝炎、血清、皮膚、糞便檢查等),提出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 十五、學校每日應將供應之午餐保留一份,以保鮮膜包覆,標示日期,冷藏於攝氏七度c以 下,至少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體之用。
  • 十六、學校午餐供應如發生意外事項,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緊急事件處理要點辦理。
  • 十七、學校午餐供應如需由執行秘書兼辦者,得酌滅授課時數,以利推行學校午餐供應。
  • 十八、學校午餐評鑑結果成績優異者,應予從優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 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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