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體字第09438487500號修正發布全文17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安全衛生之學校午餐供應國小學生,以培養 學生互助合作美德及自動自發精神,養成學生良好之飲食習慣及生活禮儀,建立正確的 營養常識及衛生教育,增進學童身心健康,促進學校與家庭良好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校午餐供應得以自設廚房學校自辦、自設廚房委外辦理、他校供應或外訂餐盒食品方 式辦理。
  • 三、學校應成立午餐供應委員會,綜理學校午餐工作,負責午餐供應衛生與安全。主任委員 由校長擔任,執行祕書由營養師擔任無營養師學校由教師兼任),委員由各處室主任、 組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由校長聘之。
  • 四、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每學期召開 2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處理有關事宜。
  • 五、供應學校午餐應質量並重,妥為設計,以符合學生生長發育、飲食均衡需要,其營養量 均需經營養師配置處理。
  • 六、學校午餐菜單應事先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 七、學校午餐供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
  • 八、學校午餐供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學生及育幼院童、寄養家庭學童及家庭突遭變故學生, 各校應列冊報局申請補助。
  • 九、級任教師應指導學生用餐,落實學校午餐教育,教師午餐指導費支給標準另訂之。
  • 十、學校午餐設備應有足夠冷藏、冷凍、洗滌、調理、供膳及清潔維護等設備,其設備與供 應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合於衛生檢驗及環境保護檢查基準。
  • 十一、學校午餐供應於開學後 7日內辦理供應。
  • 十二、學校午餐供應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 十三、學校午餐廚房從業人員於雇用前及每學年開學前30日內應接受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檢查項目包括 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等),提出合格 健康檢查證明。
  • 十四、學校每日應將供應之午餐保留 1份,以保鮮膜包覆,標示日期,冷藏於攝氏 7度以下 ,至少48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體之用。
  • 十五、學校午餐供應如發生意外事件,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緊急事件處理要點辦理。
  • 十六、學校午餐執行祕書由教師兼任者,得酌減授課時數。
  • 十七、學校午餐評鑑結果成績優異者,應予從優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 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予懲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