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體字第10540789100號函修正全文20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安全衛生之學校午餐供應國小學生,建立正 確的營養常識及衛生教育,增進學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校午餐供應得以自設廚房學校自辦、自設廚房委外辦理、他校供應或外訂餐盒食品方 式辦理。
  • 三、學校應成立午餐供應委員會,綜理學校午餐工作,負責午餐供應衛生與安全。主任委員 由校長擔任,執行祕書由營養師擔任無營養師學校由教師兼任,委員由各處室主任、組 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由校長聘之。 前項委員之家長代表總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納入具食品營養或餐飲衛生相關專業人才,若於校內人員或家長未 覓得該類人員,得視需要外聘專家參與。
  • 四、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二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處理有關事宜。
  • 五、供應學校午餐應質量並重,妥為設計,以符合學生生長發育、飲食均衡需要,其營養量 均需經營養師配置處理。
  • 六、學校午餐菜單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 七、學校午餐供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
  • 八、學校午餐供應優先補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
  • 九、級任教師應指導學生用餐,落實學校午餐教育,輔導學童用餐經費支給標準另訂之。
  • 十、學校午餐設備應有足夠冷藏、冷凍、洗滌、調理、供膳及清潔維護等設備,其設備與供 應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合於食品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 十一、學校午餐供應於開學後七日內辦理供應。
  • 十二、學校午餐供應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學校衛生法、學校 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三、學校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從 事餐飲工作(檢查項目包括 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等) ,並提出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每學年並應參加衛生(營養)講習至少八小時。
  • 十四、學校每日應將供應之午餐保留一份,標示日期,冷藏於攝氏七度以下,至少四十八小 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體之用。
  • 十五、學校午餐供應如發生意外事件,應依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事件處理要點及臺北市學校 午餐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 十六、學校午餐執行祕書由教師兼任者,得酌減授課時數。
  • 十七、供應學校午餐之廠商,應每日於規定時間內至教育局指定之食材登錄平台登載當日供 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相關必要資訊。 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前項平台登載食品相關資訊。
  • 十八、學校午餐辦理成效優異者,應予從優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或違 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予懲處。
  • 十九、學校午餐收入支出應依臺北市國民小學學校午餐費收支補充規定辦理;學校午餐供應 廠商違規罰款,應納入學校教育發展基金存儲,循環運用,並支用於改善午餐相關設 施、設備及軟體之應用(含弱勢學生午餐費用),專款專用。
  • 二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