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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教三字第8727026700號函訂頒全文11點;本要點報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 一、依據: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86)參字第八六0八六一六二號令訂頒之「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 二、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 三、基本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 四、範圍: (一)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二)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 五、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 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 六、處理原則: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二)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三)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 公開或洩漏。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 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五)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 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 七、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 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 (二)公開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三)其他特別獎勵。(由各校自行訂定獎勵措施)
  • 八、管教措施: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 ,採取下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1)教師必須在旁指導。 (2)留置前應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並應負責到校接回。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監護人得斟酌增減之。 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 9.其他適當措施: (應具體列舉並說明執行程序)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 關單位協助之。 (二)依前款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下列措施: 1.警告。 2.假日輔導。 3.心理輔導。 4.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經家長同意) 5.改變學習環境。 6.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7.其他適當措施。 (應具體列舉並說明執行程序) (三)攜帶及使用不當物品處置方法: 1.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 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2.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 關單位處理。 (1)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2)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3)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4)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 (5)其他違禁品。
  • 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一)組織: 1.委員五至十五人,由訓導處代表一至三人,輔導室代表一至三人,教師會代表 一至三人、家長會代表一至三、學生代表一至三人組成。 2.召集人由委員會互推方式產生。 (二)運作方式: 1.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之關係人迴避。 2.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師應迴避之。 3.其他運作方式依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 (三)審議原則: 審議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 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決議處理: 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 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核定與執行: 1.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2.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 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 醫療機構處理。
  • 十、救濟: (一)學生及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訴評議委員會依「臺北市國中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設置並施行之。惟申評 會委員不得亦為獎懲會委員。
  • 十一、本要點報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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