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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8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78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8)北市教二字第00493號函訂定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局)為劃分國民中學學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及國民教育 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國民中學採學區制,學區劃分由本局依據地區之人口、交通、行政區域及學校分佈情形 規劃,其劃分原則如左: (一)均衡學校發展。 (二)依據各校容量。 (三)顧及學生通學。 (四)配合社區發展。 (五)參考各方建議。
  • 三、國民中學以收本學區之國民小學畢業生為準。不得收受其他學區學生,但本學區國民中 學容量超過時,得分發鄰近之國民中學就讀。
  • 四、特殊班、實驗班、特殊身分學生、國民中學本校教職員工子女,另依有關規定分發入學 ,不受學區限制。
  • 五、本局得依實際需要設共同學區。
  • 六、本局對已劃定之學區必要時得於每學年開始前調整之。
  •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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