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劃分國民中學學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及國 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國民中學採學區制,學區劃分由本局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 校分布情形規劃,其劃分原則如下: (一)均衡學校發展。 (二)依據各校容量。 (三)顧及學生通學。 (四)配合社區發展。 (五)符應「降低班級人數」政策。 (五)參考各方建議。
- 三、國民中學以收本學區國民小學畢業生為準。不得收受其他學區學生,但本學區國民中學 容量超過時,得分發鄰近之國民中學就讀。
- 四、本局得依實際需要設共同學區,共同學區應依據下列因素劃設: (一)國中改制高中者。 (二)新設國中者。 (三)國中辦理教育實驗方案者。 (四)國中校舍重大修繕者。 (五)提案由額滿國中學區調整為與非額滿國中共同學區者。 (六)其他實際需要者。
- 五、特殊班、實驗班、特殊身分學生、國民中學本校教職員工子女,另依有關規定分發入學 ,不受學區限制。
- 六、本局對已劃定之學區,必要時得於每學年開始前調整之。
-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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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8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區劃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88)府教二字第8803237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