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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2)北市教二字第09230196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學區劃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劃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 國中)學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 要點。
  • 二、國中學區,由本府教育局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 ,分為下列三種: (一)基本學區:國中學區劃分,分校分區設置,一個國中劃分一個學區為其基本之學 區。 (二)共同學區:某一區或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在學區內之學生得依其意願 選擇就讀學校。 (三)大學區:某一國中之學區範圍除基本學區、共同學區外,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之區 域範圍,在此學區學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該校。
  • 三、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基本學區劃分原則: 1.保障學生就學。 2.均衡學校發展。 3.依據各校容量。 4.顧及學生通學。 5.配合社區發展。 6.調適班級人數。 7.參考各方建議。 (二)共同學區劃分原則:除依基本學區原則劃分外,另包括下列原則之一者。 1.國中改制高中而有實際需要者,例如該校與鄰近學校容量相當、距離相近等而 有需求者。 2.新設國中而有實際需要者。 3.國中校舍須重大修繕者。但修繕完竣後,即回復原學區規劃。 4.其他實際需要者。 (三)大學區劃分原則: 1.國中辦理教育實驗方案並經本府教育局核備者。 2.配合相關政策規劃者。
  • 四、國中採學區制,國中以招收設籍本學區內之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畢業生為主 。但該國中之學生人數容量超過時,得改分發至鄰近之國中就讀。 國中之特殊班或實驗班之學生、特殊身分學生及各該國中本校教職員工子女,得依有關 規定分發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 五、本府教育局為使本市國中學區劃分、調整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得邀請各方代表 成立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名;其中,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或副局長擔任; 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府教育局主任秘書擔任;其餘各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就下列人員派 兼或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二名。 (二)本府民政局代表一名。 (三)本府警察局代表一名。 (四)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名。 (五)國中校長代表七名。 (六)臺北市國民中學家長會聯合會代表二名。 (七)臺北市教師會代表二名。 (八)專家學者代表三名。 委員會得置秘書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聘派之,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 六、本府教育局、本市區公所及各國中、國小得向委員會提出學區調整案,惟本市區公所及 各國中、小之提案,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但有提前或 延後之必要時,由本府教育局另行函告之。 本市區公所之提案,須由各里辦公處彙整所轄各鄰之學區調整提案表(如附件)並經里 民大會決議後,彙送區公所,且經各該區公所區務會議決議後,始能提出。 各國中、國小之提案,須彙整學校行政單位、教師(會)及家長會等學區調整提案表( 如附件)並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始能提出。
  • 七、學區調整案,應由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前項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單位或相關人士列席說明。
  • 八、新學區之劃分及學區調整結果,由本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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