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88)府教二字第8803237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1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 一、為簡化國民中學學生轉學手續,以達便民要求、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國民中學學生確因家庭全戶遷移,具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
  • 三、凡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者應由家長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附轉學證明書(如附 表二)、戶口名簿向擬轉入國民中學申請。
  • 四、國民中學學生申請轉學時間不限制,但遇學期將結束時(以學期超過三分之二為準)可 勸其俟學期結束後申請轉學,以利學生學業及學校行政作業。
  • 五、學生轉學必須俟原肄業學校學籍核准後始得辦理申請。
  • 六、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仍願返回原校就讀,應在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兩週內,向原校 申請返校。
  • 七、各國民中學接受學生申請轉學後,應於三天內派員調查,如確有居住事實即准予轉入並 通知其辦理註冊手續。各國民中學學生申請轉入年級每班在學學生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三 十七人(學生人數將隨額滿標準調整)。確實無法容納時,可徵得家長意見改分鄰近學 校就讀,並應在調查意見欄內加註教育局核准改分文號。
  • 八、各國民中學教務、訓導配合實地訪問調查時,如有循私或調查不實情形,一經教育局抽 查發現時,除學生勒令返回原校或改分實際居住所屬學區國民中學外,學校有關人員應 受連帶處分。
  • 九、各國民中學核准學生轉學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生(第一學期函報)及 學生異動名冊各一份報局備查。
  • 十、國民中學學生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准免強迫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 滅申請入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向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學校得以甄試方式 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 十一、各國民中學各該年級每班平均學生人數超過宣布額滿之學生人數或無法再容納學生時 ,得報請教育局核准該年級為額滿並核定改分發之學校,免收轉學生;經核定為額滿 後,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推薦勸導其至改分發之鄰近學校就讀,並填發「 額滿學校轉介單」交予家長,持往改分發學校報到,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教育局核准宣 布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 十二、額滿國民中學學期中一律不得招收轉學生,若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而出現缺額時, 應俟寒暑假期間再接受學生轉入,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每年暑假自七月一日起至七月十五日止,寒假自二月一日起至二月十五目止, 公告轉入學生申請登記辦法及各年級缺額於校門口,並副知教育局。 (二)自公告日起開始受理轉入學生申請,至公告截止日止。 (三)按各年級至登記截止日之人數,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學新生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 依下列順序依序遞補: (1)有學區內直系血親房屋所有權狀者(地址與戶籍相同)。 (2)按設籍先後依序遞補。 (四)暑假於七月十六日、寒假於二月十六日公告該學期轉入學生名單,並通知學生 依規定辦理入學手續。公告名單應副知本局,名單公告後不得再招收轉學生。 (五)前項作業流程,寒假期間如遇春節假日,日期由各校自行順延。 (六)缺額計算方式: (1)中輟學生應保留學籍至畢業止,其名額不得計入。 (2)以該年級平均學生人數少於三十七人時始得招收轉學生。(學生人數將隨 額滿標準調整)
  • 十三、學生轉學時,有關成績之記錄,應由轉入學校逕向原就讀學校索取。
  • 十四、由國外來臺之學生(港澳生、僑生逕向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申請),可檢附戶口名簿 或居留證暨國外成績證明單逕向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就讀適當之年級。
  • 十五、外籍或華裔學生可檢附戶口名簿或護照、居留證(居留六個月以上)及國外成績證明 單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
  • 十六、隨同大陸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兒童得就讀現住學區內學校,編入適當年級,並 給予學籍。
  • 十七、肢體殘障、智能不足、聽覺障礙等特殊班學生得專案申請就讀距離戶籍所在地最近之 國民中學特殊班級。
  • 十八、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學,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回國學人及科技人 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小學輔導要點」辦理,並於其子女返國一年內,向教育局提出 申請。
  • 十九、私立國中學生轉學另依「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附設幼稚園新生、轉學生入學實 施要點」辦理。
  • 二十、家庭暴力兒童保護個案經社會局轉介者得不受額滿學校轉學之限制。
  • 二十一、本要點自頒布日起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