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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中字第09832420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3點 (原名稱: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處理暫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處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學手續,以達便民要求、提高行政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生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者,其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設籍本 市,並有居住事實,由家長填具申請書(如表一),並附轉學證明書 (如表二)、成績證明書、學籍紀錄表、入學回復信函(如表三)及 戶口名簿向擬轉入國民中學申請,俟擬轉入國民中學審查通過後,始 得辦理轉入。
  • 三、學生申請轉學時間不限制,但學期超過三分之二時,得勸其俟學期結 束後申請轉學,以利學生學業及學校行政作業;如學生因故不回原國 民中學就讀,欲轉入本市國民中學應協助其辦妥轉入手續。
  • 四、學生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須於原就讀國民中學辦妥轉出手續。
  • 五、本市國民中學各年級每班平均學生人數超過核定額滿之學生人數,應 報請本局核定該年級為額滿國民中學並核定改分發之國民中學,免收 轉學生;經核定為額滿國民中學後,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 其至本局核定之改分發國民中學就讀,並填發額滿國民中學轉介單交 予家長,持往改分發國民中學報到,改分發國民中學除已經本局核准 額滿外,不得拒收學生。
  • 六、本市額滿國民中學學期中一律不得招收轉學生,如因學生轉出或其他 原因而出現缺額時,應俟寒暑假期間受理學生轉入,其作業流程應注 意事項如下: (一)每年暑假自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十日止、自寒假起十日內,於校門口 及網站公告轉入生申請登記計畫及各年級缺額。 (二)前款轉入生申請登記計畫(含現有各年級學生數及缺額)應於公告 日前七日送局核定,俟本局核定後始得公告週知。 (三)轉入生審核方式比照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中額 滿國民中學相關分發方式辦理,惟不受入學前ㄧ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設籍之限制。 (四)招收轉學生未達額滿時,得繼續招生至補滿為止。 (五)寒、暑假登記日截止後三日內公告該學期轉入生名單,並通知學生 依規定辦理入學手續。公告名單應副知本局,其後不得再招收轉學 生。 (六)寒假期間如遇春節假日,日期由國民中學自行順延。 (七)缺額計算方式: (1)中途輟學之學生應保留學籍至年滿十六歲止,其名額不得計入。 (2)以該年級各班平均學生人數少於本局所規定該年級額滿人數標準 時,始得招收轉學生。
  • 七、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欲返回原國民中學就讀,應於領取轉學證 明書後一週內,向原國民中學申請返校,不受額滿國民中學轉學之限 制。
  • 八、國民中學接受學生申請轉學後,如確有居住事實應即准予轉入並通知 其辦理註冊手續。學生申請轉入年級每班在學學生人數最多不得超過 本局規定該年級額滿人數標準,確實無法容納時,應分發至本局核定 之改分發國民中學就讀,並應在調查意見欄內加註本局公布為額滿國 民中學改分文號。
  • 九、學生轉出後,應於七日內完成轉入報到手續,轉入國民中學應即將入 學回復信函填妥寄回,並將訊息通知轉出國民中學。轉出國民中學如 於三日內未接到轉入國民中學回覆訊息,應即追蹤輔導並依相關規定 處理。
  • 十、國民中學核准學生轉學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生及學 生異動名冊建檔存校備查。
  • 十一、學生經核定暫緩入學、准免強迫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入學,於其原 因消滅申請入學時,年齡未滿十五歲者,得向本市所屬學區之國民 中學申請入學,國民中學得以鑑定方式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 十二、特殊教育學生之轉學應按規定轉入本市學區內之國民中學,如學區 內未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之國民中學,可轉介至附近設有特殊教育班 級之國民中學接受鑑定、安置及輔導。
  • 十三、少年保護個案經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本局轉介者,不受 額滿國民中學轉學之限制。
  • 十四、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得由被 害一方出具社政機關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向暫住所在地本市國民中 學(不受額滿國民中學限制)申請不轉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 ,並向原就讀國民中學請假;暫時就讀、請假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 限。暫時就讀期間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就讀國民中學與原就讀 國民中學協調之。 前項暫時就讀措施,以本市為實施範圍。
  • 十五、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者之子女,設籍在 本市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入學。
  • 十六、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本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 0、第一或第二類證明者,且設籍在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並有居 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入學。
  • 十七、赴國外、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應辦理轉出,俟其回國後,檢附戶口 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所屬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 學,該國民中學額滿時,分發至本局核定之改分發國民中學就讀。 前項因出國應辦理轉出學生,經通知於ㄧ個月內仍不辦理轉出者, 學校得視同轉出之處理。
  • 十八、由國外、大陸地區來臺之學生(港澳生、僑生逕向教育部、僑務委 員會申請),可檢附戶口名簿或居留證及國外成績證明單逕向戶籍 所在地所屬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就讀適當之年級。該校額滿時,改 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學就讀。
  • 十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得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 入學辦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分發適當國民中學就讀。
  • 二十、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學,應依回國學人及科技 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小學輔導要點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 女來臺就學辦法辦理,並於其子女返國一年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 二十一、隨大陸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得就讀本市現住學區內國 民中學,編入適當年級,並給予學籍。
  • 二十二、私立國中轉學另依臺北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招生實施 要點辦理。
  • 二十三、國民中學不得以學生行為或適應等理由,要求學生或家長辦理轉 學手續。如有不當情事,由本局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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