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護國小學童上下學人身安全與維持上下學時 段學校周邊學童通道及交通動線之順暢,特設置交通導護志工隊,並訂定本要點。
- 二、交通導護志工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交通執法人員從事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二)維持學童上下學通道及交通動線之通暢。 (三)勸導及檢舉學區內交通違規之情事。
- 三、交通導護志工隊之組織與職責如下: (一)組織 1.小隊: (1)隊員:各校交通導護志工隊由學校指導家長會或愛心團共同招募志工組成, 員額不限。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繕造名冊報總對備查。每校交 通導護志工隊為一小隊。 (2)隊長:小隊置隊長一人及副隊長二人至三人,由隊員就小隊內納編為交通義 勇警察大隊之成員推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 學後一個月內報總隊備查。 2.區分隊:由行政轄區內小隊所組成,置區分隊長一人及副區分隊長二人至三人 ,由區內小隊長推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 一個月內報總隊備查。 3.總隊:由全市各行政區分隊所組成,置總隊長及副總隊長各一人,由分隊長互 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續任之。總隊長及副隊 長得將其職務委請其所屬區分隊長及副區分隊長代行之。總隊設訓練、財務、 總務、公關四組,分別推展有關事項。 (二)職責 1.小隊: (1)與學校訓導等單位密切配合,作好各校交通導護工作。 (2)視需要或受託辦理隊員基礎或年度訓練。 (3)招募隊員,使交通導護工作綿延相承。 (4)聯繫隊員,籌辦隊員間聯誼活動。 (5)服務隊員,配合處理各隊員個別需要事務。 (6)辦理隊員保險福利及裝備等事宜。 (7)其他必要事項。 2.區分隊: (1)協助區內各小隊作好交通導護工作。 (2)視需要或受託辦理隊員進階訓練。 (3)舉辦本區及區間交通導護志工隊聯誼及工作研討觀摩或經驗交流等活動。 (4)協助所屬區內各小隊辦理隊員招募、保險事項及爭取隊員裝備等事宜。 (5)彙整並反應區內各小隊服勤等相關問題。 (6)協助總隊編印暨發行交通導護宣傳刊物。 (7)其他必要事項。 3.總隊: (1)配合並協助各交通導護志工隊作好服勤工作。 (2)自行或授權辦理交通導護志工隊各項訓練。 (3)舉辦交通導護志工隊聯誼及工作研討觀摩或經驗交流等活動。 (4)協助辦理交通導護志工隊隊員招募保險福利及裝備等事項。 (5)編印暨發行交通導護之各類宣傳品。 (6)推動有關組織目的任務之立法、並爭取經費以利發展運作。 (7)其他必要事項。
- 四、交通導護志工隊之訓練項目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基礎訓練:新進交通導護志工人員均應參加基礎訓練,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 辦理,由學校或委由總隊或小隊以上層級籌劃舉辦,每次以一日為原則,必要時 敦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及義交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二)進階訓練:由學校或委由總隊或小隊以上層級籌劃,不定期舉辦,視需要得限由 副小隊長編制(含)以上人員參加。 (三)年度訓練:由學校或委由總隊或小隊以上層級籌劃舉辦,每梯次以一日內為原則 ,必要時敦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及義交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 五、交通導護志工隊服勤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各校交通導護志工隊就學校學童上、下課時段配合學校導護崗之安排服勤。 (二)交通導護志工隊服勤,應著各校配發之服裝、配件,並遵守交通導護原則,保持 儀表端莊、態度和藹。 (三)交通導護志工隊成員服勤採定點、定時、定崗每週服勤一次或半小時以上,並得 視學校情況斟酌調整。 (四)因故未克服勤時,應事先自行協調其他成員為代理人執行勤務並報備之。
- 六、交通導護志工隊成員之保障及福利如下: (一)交通導護志工隊成員應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學校負責辦理投保新臺幣二0 0萬元(含)以上團體意外險事宜。 (二)交通導護志工隊成員每週服勤二次或一小時(含)以上,且持續達一學年;或每 週服勤一次或未達一小時,持續達二學年者,由各校交通導護小隊長與學校訓導 處協商後建請優先納入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愛心導護隊,得享有交通義警各項福利 。
- 七、交通導護志工隊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交通導護志工隊成員事蹟卓著、表現優異,經查屬實者,由小隊或區分隊報請總 隊、學校獎勵,或轉請教育局、市政府獎勵。 (二)交通導護志工隊成員執勤不力、表現不良,經查屬實者,由小隊或區分隊報請總 隊飭令退隊。
- 八、交通導護志工隊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納編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愛心導護志工隊之交通導護志工隊訓練及裝備所需經費,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年度預算支應,未經納編之交通導護志工隊成員所需之訓練 及裝備經費則由教育局、學校或學校家長會相關經費支應。 (二)交通導護志工隊成員意外保險費,由學校之導護費等費用項下優先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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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8
臺北市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志工隊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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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教三字第8825219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