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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國字第09437605900號函修正全文8點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護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 稱學校)學童上下學人身安全、維持上下學時段學校周邊學童通道及交通動線之順暢, 健全交通導護志工隊組織,特訂定本要點。
  • 二、交通導護志工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交通執法人員從事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二)維持學童上下學通道及交通動線之通暢。 (三)勸導及舉發學區內交通違規之情事。
  • 三、交通導護志工隊之組織與職責如下: (一)組織:依職責,分為小隊、區隊及總隊。 1.小隊: (1)由學校指導學生家長會或志工家長服務隊,共同招募導護志工組成之。每校 設交通導護志工隊1小隊。 (2)隊員之資格除學校之家長外,社區或社會愛心人士均可參加,員額不限。 (3)置小隊長1人及副小隊長1人至3人,由隊員就小隊內納編為交通義勇警察大 隊之成員推舉產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4)小隊長、副小隊長及全體隊員名冊於每年六月底前,由學校繕造報總隊備查 。 2.區隊: (1)由本市各行政轄區內小隊組成之。每行政區設交通導護志工區隊1區隊。 (2)置區隊長1人及副區隊長1人至2人,就曾任或現任區內小隊長職務者推選產 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副區隊長由區隊長聘任之。 3.總隊: (1)由本市各區隊組成交通導護志工總隊1隊。 (2)置總隊長1人及副總隊長3人。總隊長就曾任或現任區隊長職務以上者推選產 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1次。副總隊長由總隊長聘任之。總隊長及副總隊 長人選若自現任區隊長產生,該行政區之區隊長由其所屬區隊重新推選之。 (3)置輔導員若干人,協助輔導總隊相關業務之推展。由總隊長提名歷屆卸任之 總隊長及區隊長,經總隊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4)置顧問若干人,提供總隊諮詢指導與建議。由總隊長提名交通或教育專業人 士,經總隊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5)為推展各項交通導護相關業務,分設行政、訓練、總務、公關4組,分由總 隊長及副總隊長擔任組長,並得由教育局指定學校配合總隊協助辦理。 (6)設隊本部一處,由教育局協調適當地點設置之。 (二)職掌: 1.小隊: (1)與學校相關業務單位密切配合,做好學校交通導護工作。 (2)招募隊員,使交通導護工作綿延相承。 (3)辦理隊員基礎訓練、年度訓練等。 (4)聯繫隊員,籌辦小隊之聯誼活動。 (5)隊員個別需要事務。 (6)辦理隊員保險福利及裝備等事宜。 (7)其他必要事項。 2.區隊: (1)協助指導區內各交通導護志工小隊做好服勤工作。 (2)視需要或受託辦理隊員基礎訓練、年度訓練等。 (3)舉辦本區隊或區隊間交通導護志工隊之聯誼、工作研討、觀摩及經驗交流等 活動。 (4)協助所屬區內各小隊辦理隊員招募、保險及爭取隊員裝備等事宜。 (5)彙整並反應區隊各小隊服勤等相關問題。 (6)協助總隊編印暨發行交通導護宣傳刊物。 (7)其他必要事項。 3.總隊: (1)配合並協助各交通導護志工隊做好服勤工作。 (2)自行或受託辦理交通導護志工隊各項訓練。 (3)舉辦交通導護志工隊聯誼、工作研討、觀摩及經驗交流等活動。 (4)協助辦理交通導護志工隊隊員招募、保險、福利及裝備等事項。 (5)編印及發行交通導護之各類宣傳品。 (6)推動有關組織目的任務之立法,並爭取經費以利發展運作。 (7)其他必要事項。
  • 四、交通導護志工隊之訓練項目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基礎訓練: 1.新進交通導護志工隊員均應參加基礎訓練,於每學年度開學後 1個半月內辦理 ,每次以半日為原則。 2.由各小隊自行舉辦為原則,亦得委由區隊或總隊籌劃舉辦,必要時敦請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二)年度訓練: 1.各小隊得視需要自行辦理為原則,亦得委由區隊或總隊籌劃舉辦,以增進隊員 之導護專業知能。 2.必要時敦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協 辦。 (三)進階訓練: 1.為培訓小隊長及區隊儲備幹部,得視需要辦理進階訓練。 2.由教育局主辦,並指定學校承辦,總隊及區隊協辦為原則。 3.視需要得由編制內之副小隊長以上之人員參加。
  • 五、交通導護志工隊之服勤規範如下: (一)就學校學童上學、放學時段配合學校導護崗之安排服勤。 (二)服勤時,應著制式服裝、配件,並遵守交通導護原則,保持儀表端莊、態度和藹 。 (三)採定點、定時、定崗原則服勤,每週服勤至少 1次或半小時以上,並得視學校情 況斟酌調整。 (四)因故未克服勤時,應事先自行協調其他隊員為代理人執行勤務,並向小隊長報備 之。
  • 六、交通導護志工隊之隊員保障及福利如下: (一)交通導護志工隊隊員應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學校負責辦理投保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團體意外險(含傷害醫療)事宜。 (二)交通導護志工隊隊員每週服勤2次或1小時以上,且持續達1學年,或每週服勤1次 或未達1小時,持續達2學年者,得由學校交通導護志工小隊長與學校訓導處協商 後建請優先納編為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愛心導護隊,並得享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成 員之各項福利。
  • 七、交通導護志工隊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交通導護志工隊各項訓練及裝備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學校或學校學生家長會相關 經費支應。 (二)交通導護志工隊隊員意外保險費,由學校之導護費等費用項下優先支應,必要時 得尋求學生家長會之贊助。
  • 八、交通導護志工隊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交通導護志工隊隊員事蹟卓著、表現優異,經查證屬實者,由小隊或區隊報請總 隊、學校獎勵,或轉請教育局、市政府獎勵之。 (二)交通導護志工隊員之服務時數得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交通導護志工隊隊員執勤不力、表現不良,經查證屬實者,由小隊或區隊報請總 隊飭令退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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