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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教人字第8855410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為因應市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學國中部)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分發作業,特依據教師 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各校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標準,按科系檢討超額教師人數填具減班 超額教師遷調名冊二份(格式如附表一)報局核辦。
  • 三、超額教師之遷調分發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惟超額教師各校應先 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
  • 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介聘志願。積分相同者, 以(一)三年內曾經因減班調校有事實者、(二)年齡(年長者優先)、(三)性別( 女性優先)、(四)到職先後之順序辦理。(減班遷調積分計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 五、減班學校於超額教師遷調分發完畢後,在市內轉校期間倘因故再行出缺,原列入超額調 出之教師如登記科系與出缺類科相同,且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得由原減班學校優先報 局聘回原校任教。
  • 六、經本局遷調分發完畢,教師應於七日內辦理離(到)職手續,如有不依規定期間辦理者 ,視同不應聘,新任學校應立即函報本局核辦。其中未服務期滿教師,由本局核轉教育 部備查,並副知原結業學校追償未服務期間公費。
  • 七、本處理原則自函頒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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