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因應本市國民中(含高級中學、特殊學校國中部)小學暨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 分發作業,特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暨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國中部份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標準,按科系檢討超額教師人數填具減班 超額教師遷調名冊一份(格式如附表一)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辦。
- 三、國小暨幼稚園部分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檢討超額教師人數分別就國小及幼稚園類 別填具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名冊一份(格式如附表二)報本局核辦。
- 四、超額教師之遷調分發由本局辦理,惟超額教師各校應先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 納。
- 五、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介聘志願。積分相同者, 以(一)三年內曾經因減班調校有事實者、(二)年齡(年長者優先)、(三)性別( 女性優先)、(四0到職先後之順序辦理。(減班遷調積分計算表格國中部分如附表三 ;國小暨幼稚園部分如附表四)
- 六、減班學校於超額教師遷調分發完畢後,在市內轉聘期間若因故再行出缺,或原校教師員 額增加,原列入超額調出之教師,如原調出之登記科系與出缺類科相同,自願返回原校 任教者,得由原減班學校優先報局聘回原校住教。
- 七、經本局遷調分發完畢,教師應於七日內辦理報到手續,如有不依規定期間辦理者,視同 不應聘,新任學校應立即函報本局核辦。其中未服務期滿教師,由本局核轉教育部備查 ,並副知原結業學校追償未服務期間公費。
- 八、本處理原則自函頒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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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2237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分發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分發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