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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人字第09233171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分發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處理原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市市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作業,特訂定本處 理原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市市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或介聘作業,特訂 定本處理原則。
  • 二、超額教師之遷調由本局辦理,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 減班學校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標準或綱要,按科或 領域檢討超額教師人數 (二) 有超額教師之各校應先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 (三) 於每年三月至五月底前,分別就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及幼稚園 類別填具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名冊一份 (格式如附表一) 報本局核辦 。
  • 二、超額教師之遷調或介聘由本局辦理,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減班學校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綱要,按類科或領域 檢討超額教師人數。 (二)有超額教師之各校應先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 (三)超額教師於編制內缺額因類科或領域無法調整容納時,由各級學校 及幼稚園填具減班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名冊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報本局。
  • 三、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志 願。積分相同者,依序以 (一) 學校轉型、生源減少、新設學校、學 區調整、課程調整之順序 (二) 到職先後 (三) 年齡 (年長者優先) 之順序辦理。 (積分計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 三、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或 介聘志願。積分相同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到職先後。 (七)年齡(年長者優先)。(積分計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 四、減班學校於超額教師遷調完畢後,在市內轉聘期間若因故再行出缺, 或原校教師員額增加,原列入超額調出之教師,如原調出之登記科目 與出缺類科相同,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得由原減班學校優先報局聘 回原校任教。
  • 四、各學年度辦理減班學校於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完畢後,於本局辦理市 內介聘前原減班學校有教師缺額時,該學年度原超額調出之教師,具 有與出缺類科或領域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且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應 由原減班學校優先報局聘回原校任教。
  • 五、經本局遷調完畢,教師應於七日內辦理報到手續,如有不依規定期間 辦理者,視同不應聘,新任學校應立即函報本局核辦。其中未服務期 滿教師,由本局核轉教育部備查,並副知原結業學校追償未服務期間 公費。
  • 五、經本局遷調或介聘完畢,教師應於七日內至新任學校辦理報到手續, 未依規定期間辦理者,視同不應聘,新任學校應即報本局備查。前述 未報到之遷調或介聘教師具公費生資格但未完成服務義務者,由本局 函報教育部,並副知原結業學校追償未服務期間公費。
  • 六、經本局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者,於三年內得免列為該校減班超額教師。
  • 六、各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無缺額可供遷調或介聘時,由減班學校專案報 本局核准後留用之,並列冊依法辦理遷調或介聘。
  • 七、本處理原則自函頒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七、留用之教師,得由學校或本局統籌後指派辦理專案、教學研究、課程 發展、支援課務或行政等工作。
  • 八、各級學校教師出缺時,其缺額由本局留用之教師名冊內檢討遷調或介 聘。
  • 九、經本局減班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者,三年內免列為該校減班超額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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