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作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超額教師之遷調由本局辦理,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減班學校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標準或綱要,按科或領域檢討超額 教師人數 (二)有超額教師之各校應先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 (三)於每年三月至五月底前,分別就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及幼稚園類別填具減班 超額教師遷調名冊一份(格式如附表一)報本局核辦。
- 三、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志願。積分相同者, 依序以(一)學校轉型、生源減少、新設學校、學區調整、課程調整之順序(二)到職 先後(三)年齡(年長者優先)之順序辦理。(積分計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 四、減班學校於超額教師遷調完畢後,在市內轉聘期間若因故再行出缺,或原校教師員額增 加,原列入超額調出之教師,如原調出之登記科目與出缺類科相同,自願返回原校任教 者,得由原減班學校優先報局聘回原校任教。
- 五、經本局遷調完畢,教師應於七日內辦理報到手續,如有不依規定期間辦理者,視同不應 聘,新任學校應立即函報本局核辦。其中未服務期滿教師,由本局核轉教育部備查,並 副知原結業學校追償未服務期間公費。
- 六、經本局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者,於三年內得免列為該校減班超額教師。
- 七、本處理原則自函頒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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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人字第09233171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分發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