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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北市教人字第095311248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或介聘作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超額教師之遷調或介聘由本局辦理,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減班學校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綱要,按類科或領域檢討超額教師 人數。 (二)有超額教師之各校應先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 (三)超額教師於編制內缺額因類科或領域無法調整容納時,由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填具 減班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名冊一份(格式如附表一)報本局。
  • 三、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或介聘志願。積分相 同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到職先後。 (七)年齡(年長者優先)。(積分計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 四、各學年度辦理減班學校於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完畢後,於本局辦理市內介聘前原減班學 校有教師缺額時,該學年度原超額調出之教師,具有與出缺類科或領域相同之合格教師 證書且自願返回原校任教者,應由原減班學校優先報局聘回原校任教。
  • 五、經本局遷調或介聘完畢,教師應於七日內至新任學校辦理報到手續,未依規定期間辦理 者,視同不應聘,新任學校應即報本局備查。前述未報到之遷調或介聘教師具公費生資 格但未完成服務義務者,由本局函報教育部,並副知原結業學校追償未服務期間公費。
  • 六、各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無缺額可供遷調或介聘時,由減班學校專案報本局核准後留用之 ,並列冊依法辦理遷調或介聘。
  • 七、留用之教師,得由學校或本局統籌後指派辦理專案、教學研究、課程發展、支援課務或 行政等工作。
  • 八、各級學校教師出缺時,其缺額由本局留用之教師名冊內檢討遷調或介聘。
  • 九、經本局減班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者,三年內免列為該校減班超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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