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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373839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或介聘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 二、減班學校提列超額教師名冊應採取專業多元面向指標之評比,且其中年資積分配分比例 應作適當配置,不宜過高,並應於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送本局備查。
  • 三、超額教師之遷調或介聘由本局辦理,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減班學校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綱要,按類科或領域檢討超額教師 人數,但國民小學經校務會議決議,特定科目、特殊專長師資得免列超額教師檢 討。 (二)有超額教師之各校應先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 (三)超額教師於編制內缺額因類科或領域無法調整容納時,由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填具 減班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名冊一份(格式如附表一)報本局。 各校列冊超額教師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尚在調查階段者或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等情形。
  • 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或介聘志願。積分相 同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到職先後。 (七)年齡(年長者優先)。(積分計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 五、各學年度辦理減班學校於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完畢後,暑假開始前原減班學校有教師缺 額時,該學年度原超額調出之教師,具有與出缺類科或領域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且自願 返回原校任教者,應由原減班學校優先報局聘回原校任教。
  • 六、經本局遷調或介聘完畢,教師應於七日內至新任學校辦理報到手續,未依規定期間辦理 者,視同不應聘,新任學校應即報本局備查。前述未報到之遷調或介聘教師具公費生資 格但未完成服務義務者,由本局函報教育部,並副知原結業學校追償未服務期間公費。
  • 七、各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無缺額可供遷調或介聘時,由減班學校專案報本局核准後留用之 ,並列冊依法辦理遷調或介聘。
  • 八、留用之教師,得由學校或本局統籌後指派辦理專案、教學研究、課程發展、支援課務或 行政等工作。
  • 九、各級學校教師出缺時,其缺額由本局留用之教師名冊內檢討遷調或介聘。
  • 十、經本局減班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者,三年內免列為該校減班超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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