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本市中小學教學需要,特依國民教育法、高 級中學規程、職業學校規程及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 殊類科之課務者。
- 三、兼任教師之聘請,由學校依教學實際需要,按學校教師編制所編列核定之人事預算額度 內,由各校自行運用,但其總人數不得超過學校教師編制員額八分之一。
- 四、遴聘兼任教師應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聘任之。
- 五、特殊類科之課務因該校教師無法授課,而需遴聘兼任教師者,如依前點規定實施確有困 難時,得依教育部頒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辦理。
- 六、兼任教師之遴聘,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實施確有困難時,得改聘代課或代理教師。
- 七、兼任教師得由校長聘任之。
- 八、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三)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 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 工作或活動。 (五)其他有關兼任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 九、兼任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份,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 十、兼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以不高於該類科班專任教師之時數為原則,其中高中、高職為 十八節,國中為二十節,國小為二十四節。
- 十一、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如係學校原編制教師員額進用不足而聘兼者,其待遇由 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一學年按十一個月計算,兼任一學期者按五個半月支給。
- 十二、兼任教師因故請假時,其課務由學校另行安排代課,其鐘點費在原兼課鐘點費內扣除 之。
- 十三、兼任教師不得兼任導師及學校各處(室)行政職務。
- 十四、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期在 三個月以下,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 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決議通過後,由校長解聘之。
- 十五、兼任教師於聘約期滿後,如不續聘應無條件解約。
- 十六、本要點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實施。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職字第097400442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