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多元化教育選擇機會,促進本市公私立幼稚園優質 競爭環境,提昇幼兒教育品質,特實施幼兒教育券(以下簡稱教育券),並訂定本要點 。
-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政局、財政局、主計處、資訊中心
- 三、實施對象以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日至八十二年九月一日出生年滿五足歲之幼兒,且合於 下列規定者: (一)八十七學年度上學期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含八月一】(下學期於民國八十 七年二月一日【含二月一日】)前設籍本市,且至少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 人同戶,以戶口名簿正本登載為準(寄居者除外)。 (二)實際就讀本市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者。
- 四、每一幼兒憑教育券一式四聯,每學期可抵免學費新臺幣五仟元(一學年計壹萬元),教 育券四聯單由教育局統一印製,其使用悉依本要點及背面注意事項辦理。
- 五、實施程序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由教育局就各行政區內符合資格之幼生製作名冊,並依幼兒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將教育券以掛號方式郵寄給家長。 (二)家長可持教育券並攜帶戶口名簿正本至各園(所)辦理入園(所)手續,以抵免 同額學費。 (三)各園(所)應於教育券上加蓋園(所)戳(圖)記印模及園(所)長印信,連同 幼生清冊及戶口名簿影本,上學期於八十七年十月底前(下學期於八十八年四月 底前)彙總函報教育局或社會局辦理撥款、核銷。 (四)為便利撥款作業,請各園(所)開立帳戶,俾利支票兌現【帳戶名稱應與園(所 )立案名稱相符】,惟支票如經毀損、遺失應由受款人自行負責。
- 六、各園(所)若已收取家長繳交之全額學費,應於撥款後,將教育券抵免伍仟元之學費退 回,並留存家長簽收證明備查,各園(所)收退費及教育券收退原則,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幼兒因故離園(所)者,如離(所)園時間在實際就讀時間未逾四週,其教育券 退還半數,如逾四週者,其各項費用一律不予退還,至其他園(所)不得重複請 領教育券。 (二)各園(所)如中途停辦或因違規而遭停止園務者,須繳回全部申請款項。 (三)幼兒於學期中途(上學期於八十七年十月底前、下學期於八十八年四月底前)入 園(所)者,得依本要點辦理。
- 七、如各園(所)有申報不實之情事,除原請領金額繳回外,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議處。
- 八、提出申請之園(所)由教育局、社會局分別審核後,提交教育局彙整辦理撥款、核銷事 宜。
- 九、已領有本府社會局托育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教育券。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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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教四字第880447740號函修正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