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教師部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八七)國字第八七0九六八九二號函「研商幼稚園得 否聘代理或代課教師暨折抵教育實習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事項。 (二)教育部八十六年六月四日臺(86)參字第八六0三七九0五號函頒『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相關規定。
- 二、目的: (一)簡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幼稚園代理或代課教師遴聘程序。 (二)提供本市幼稚園代理或代課教師多元進修機會,充實專業知能,提昇教學士氣、 增進教學成效。
- 三、遴聘程序: (一)各園應公開甄選合格教師,經公開甄選如仍無法聘足合格教師,則可再公開遴聘 代理或代課教師。 (二)各園遴聘代理或代課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核定班級教師人數之二分之一,且每班至 少應有一名合格教師。
- 四、遴聘資格: 遴聘代理或代課教師應就具左列資格人員依序聘任之: (一)具合格幼稚園教師資格現未在職者。 (二)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三個月或累積達一年以上, 並取得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發之進修研習時數滿十八小時證 明者。 (三)大學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三個月或累積達一年以上 ,並取得教育局核發之進修研習時數滿三十六小時證明者。 (四)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三個月或累積達一年以上, 並取得教育局核發之進修研習時數滿三十六小時證明者。 (五)專科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三個月或累積達一年以上 ,並取得教育局核發之進修研習時數滿七十二小時證明者。 (六)高中職相關科別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六個月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 取得教育局核發之進修研習時數滿五十四小時證明者。 (七)高中職非相關科別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六個月或累積達一年以上, 並取得教育局核發之進修研習時數滿一0八小時證明者。
- 五、各園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之任期以一學年為原則,聘用期間各園應鼓勵其參加有關取得 幼教教師資格之進修,以增進其任教之機會;或推薦其參加教育局主(委)辦之各項進 修研習活動,當學年度取得研習進修時數滿十八小時以上證明者,得續聘一學年;除有 本要點第八點規定之情形外,如當年度未取得足夠時數之研習證明者,則不得以任何理 由續聘。
- 六、研習進修活動辦理方式: (一)研習時間:安排於週三下午、例假日及寒暑假辦理為原則,惟得視業務需要彈性 辦理之。 (二)參加對象:經幼稚園園長或負責人推薦之該園代理或代課教師,其人數不得超過 該園班級總數之二分之一。 (三)進修研習卡之發給: 1.由教育局統一印製發給「進修研習卡」。 2.進修研習以小時為單位,研習時數累計達三十六小時,應送教育局驗印,未經 教育局驗印者不予計列。 3.本要點所指進修研習有效期間為五年。
- 七、注意事項: (一)教育局主(委)辦之研習活動,其研習計畫或實施要點應載明核發研習證明(核 章於「進修研習卡」上)。 (二)「進修研習卡」之各欄由教師於參加進修時,自行核實填寫舉辦之教師進修研習 專題課程(或研習活動主題)名稱、進修年月日、研習時數,填妥後交由承辦單 位核章。 (三)擔任研習活動工作人員應核對完成報名手續(應注意是否合乎參加資格),始得 於「進修研習卡」核章。 (四)「進修研習卡」如有遺失,應於核發之日起五年內,由當事人自行向各承辦單位 (園所、學校)申請補行核章。 (五)各單位辦理之進修活動,應妥善保留計畫及辦理成果展示。
- 八、各園依本要點規定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確有困難時,得於本要點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就具 有下列資格人員依序聘任之: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六個月或累積達一年以上者。 (二)高中職以上畢業,尚無代理或代課教師經驗,惟具幼教專長或教學熱忱者。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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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教四字第8822117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