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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教三字第8825535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一、依據:市長市政建設白皮書。
  • 二、目的: (一)倡導母語教學,提昇學生運用母語之能力。 (二)激發學生了解鄉土文化,培養熱愛鄉土之情操。
  • 三、實施範圍:以河洛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為主。
  • 四、教材:各校得視本身需要及條件審慎編選教材。
  • 五、實施原則: (一)依據每位學生需要及意願,選讀一種母語。 (二)學校應詳訂母語教學實施計畫。 (三)學校可依教學需要擇定適當場所進行教學。
  • 六、實施原則: (一)學期中: 1.以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為主: (1)學院:社團活動、選修科目及其他適當時間。 (2)高職:社團活動、彈性教學時間及選修科目。 (3)高中:社團活動、選修科目語文類。 (4)國中:社團活動、鄉土藝術活動、空白課程。 (5)國小:團體活動、鄉土藝術活動、空白課程、晨光時間等。 (6)幼稚園:融入教學活動實施。 2.得利用放學後及週休二日,採課後活動方式辦理,亦得利用其他適當時機加強 辦理。 (二)寒暑假期間:於寒暑假期間辦理,應比照寒暑假學藝活動方式為之。
  • 七、實施方式: (一)以說、唱生活化之口語為主。 (二)可採多種語言進行教學,並得融入各科教學中,以增進教學效果。 (三)各校及機構可視需要辦理母語之演講比賽、辯論比賽、歌唱比賽、說故事比賽、 發表(如戲劇表演)及其他相關之活動。
  • 八、師資: (一)以校內教師為主,並依實際需要利用社會資源,聘請社會上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 人士協助教學。 (二)師資訓練: 1.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母語教學教師研習進修,學校亦得自行辦理。 2.得聘請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協助師資訓練及相關推動事宜。 3.教育局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辦理母語教學觀摩會,以收觀摩學習之效。 4.各校應建立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檔案。
  • 九、費用收支: (一)在課程標準或課程總綱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實施母語教學活動者,以不向學生 收費為原則。 (二)國小採課後活動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課後活動有關費用收支之規 定。 (三)國小寒暑假期間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有關收費之 規定辦理。 (四)辦理母語教學活動,可依實際需要酌收材料費及校外教學活動費。 (五)費用收支應依會計程序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 十、其他: (一)各校及機構辦理母語教學、母語專題研究績效優者,有功人員酌予獎勵。 (二)教育局應成立母語教學諮詢輔導小組,俾利推行母語教學。
  •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處,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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