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實施目標: (一)輔導視覺障礙兒童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增進其就學機會,普及義務教育。 (二)了解視覺障礙兒童特性,發展其潛在能力。 (三)指導視覺障礙兒童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增進自我照顧的能力。 (四)使視覺障礙兒童認識並克服其障礙,以陶冶建全人格。 (五)輔導視覺障礙兒童參加團體活動,增進其社會適應及服務社會的能力。 (六)培養正常眼明兒童悅納視障者的良好態度。
- 二、實施內容: (一)視覺障礙兒童,由「臺北市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之,並輔導其 就學。 (二)每年辦理特殊兒童普查工作,由各校調查學區內學齡視障兒童人數報局以為輔導 分發入學之依據。 (三)學齡視覺障礙兒童,得不受學區之限制,依居住地交通情況,分發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入學並編入相當年級就讀。 (四)編入各班就讀之視覺障礙兒童,一般課程仍由各該班級之教師實施教學,特殊課 程則由視覺障礙兒童教育巡迴輔導員負責指導。 (五)學前視覺障礙兒童,由輔導員前往其家庭作定期之輔導,以為將來就學預作準備 ,並對畢業之視覺障礙兒童,仍續予追蹤輔導。 (六)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育巡迴輔導員之遴派,由教育局就已受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 育專業訓練之合格教師中遴派之,受本局監督指揮。其籍寄於國民中學或國民小 學,其缺額由政府派補。 (七)視覺障礙兒童教育巡迴輔導員,應每日巡迴有視覺障礙兒童就讀之學校,負責個 別輔導視覺障礙兒童及作業之批改並處理一般教師無法辦理之特殊事項。 (八)視覺障礙兒童教育巡迴輔導員,積極主動地擔負起社會及家庭之聯繫與諮詢工作 ,並得洽請有關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提供必要的協助。 (九)視覺障礙兒童教育巡迴輔導員,准予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提敘一級外, 並得依規定報領點字教材準備費、特殊教育津貼、誤餐費、交通費及差旅費。 (十)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視覺障礙兒童之教材教具,由教育局統籌供應。
- 三、研究: (一)選擇適當之學校設置「視覺障礙兒童教育中心」以研製教材、教具及錄製有聲讀物 ,並提供視覺障礙兒童閱讀或諮詢之場所。 (二)巡迴輔導員除釐訂年度輔導計畫外,應按月填報月報表;依計畫切實輔導,並從事 教學研究工作。 (三)為培養視覺障礙兒童之社會適應能力,擴大其學習領域,得加強辦理校外參觀學習 活動。
- 四、經費:有關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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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01
臺北市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育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3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73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73)北市教三字第5107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