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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77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77)北市教三字第59924號函訂頒
  •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殊班),包括啟智班、資優班、啟聰班、語 障班、資源教室(班)、各特殊才能資優班(含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班)。
  • 二、新設立特殊班之學校,除另有規定外,應於八月底前,擬訂特殊班實施計畫報教育局核 備。
  • 三、各類特殊教育班學生之鑑定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新成立之特殊 教育班於招生鑑定工作完畢即行成班。
  • 四、各校各類特殊班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將班級學生數、課程表、擔任教師及授課分鐘數、 上學年度成果暨檢討事項等有關資料,報教育局備查。
  • 五、各校各類特殊班除一般經常性按規定編列外,另設專款專用。
  • 六、特殊班教學應由特殊教育之合格教師擔任。教師員額編制,每班置教師二人。
  • 七、特殊班代課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每班教師至多僅能有一名兼任行政工作,如有部 分節數與普通班交互支援,應對等補足。
  • 八、擔任特殊班之每位教師每週授課時數,除比時一般同職務教師減少二00分鐘(一般教 師最低不得少於八00分鐘,兼任組長、主任者不得少於組長、主任最低授課分鐘數) 外應作個案分析研究編寫教材、自製教具以及生活報導等工作。
  • 九、各類特殊班以盡量利用現有教室為原則,如果增建,應併各學年度增班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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