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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6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6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76)北市教三字第59454號函訂頒
  • 一、依據:教育部63.11.26. 臺(63)國三二九二○號函訂頒「國中國小兒童劇展實施要點」 。
  • 二、目的:為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公民教育以及生活教育,擴大教忠、教孝等教育效果,並 增進學生語文應用及表達能力,培養學生音樂美術興趣,激發團隊合作精神,以陶冶學 生完美人格,並使劇展在學校落實生根。
  •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四、劇展時間:由承辦學校自訂演出時間,可分多次演出。
  • 五、劇展地點:以演出學校現有禮堂為原則,如場地較小或未有禮堂者,得自行洽借學校附 近適當場所演出。
  • 六、演出劇本:由演出學校自行創作為原則,亦得選用改編既有劇本。
  • 七、參展學校:由各級學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演出,或由教育局指定學校為觀摩演出學校。
  • 八、經費:教育局編列預算,提供申請補助參展學校。
  • 九、申請手續:擬舉辦劇展之各級學校應於每年五月前提出,下學年之演出計畫暨所需經費 明細表,如無學校提出申請,教育局得於六月底前指定學校辦理。
  • 十、獎勵:演出學校得檢討六-八人(含校長)報局敘獎。
  • 十一、本劇展一律以觀摩示範演出,並免費邀請各界人士參觀。
  •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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