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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教社字第09574227402號函發布廢止
  • 一、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 係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 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 機構。
  • 二、凡設置補習班者,均須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申請 立案登記。
  • 三、補習班除醫學類科不得設置外,得設置之類別如左: (一) 技藝類:包括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運動等。 (二) 文理類:包括法政、經濟、語文、升大專、升高中及其他。
  • 四、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 地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前項得附設補習班之團體不包括公司在內。 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臺北市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為保障各補習班班名專用權,各補習班得予奉准立案後,依商標法規 定,逕向經濟部申請註冊登記。
  • 五、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超過六個月者,應比照學校分為上、下兩學期註 冊。
  • 六、補習班應具之設備與條件: (一) 應有固定及合於左列使用規定之班舍。 1.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應為一般服務業-營業性補習班。 2.具有使用權之證明書,其如係租用房屋者,應附二年以上之租約 。 3.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總面積不得小於七十平方公尺 ,教室面積並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生所得使用教室面 積不得少於一.二平方公尺。 同一棟大樓內補習班學生人數,視其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等,得限制補習班之設立及其學生人數。 (二) 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置備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 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 (三) 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應根據教學及學習需要置備。 (四) 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 校類科設置標準設置,並注意安全措施。特別訂有設立標準者,從 其規定。
  • 七、補習班應有設班基金,其數額依教育部頒短期補習班設班基金數額對 照表之規定 (如附件一) ,並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存儲金融機構,作 為日後改善教學設備之用;非經教育局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 ,應予補足。 附件一 短期補習班設班基金數額對照表
    ︹ 基 \核 元 金 \招 \ ︺ 數 \班 類\ 新 額 \級 別\ 台 \數 \ 幣 \ \ 一  至 二 班 級 每 增 加 一 班 級 備 註
    技 藝 類 園藝 一○ 一 各類科補習 班核定招生 二班級以上 者,每增加 一班級其基 金應增加原 基金數額五 分之一。 二 本表適用新 設立之補習 班及原已立 案之補習班 增班或增科 之用。
    農產加工等 一○
    汽車駕駛 三○
    建築 一○
    工藝 一○
    製圖 一○
    電機 一○
    機械電氣 一○
    汽機車修護 一○
    無線電等 一○
    運 動 一○
    資 訊 電腦等 二○
    家 政 家政 一○
    縫紉 一○
    插花 一○
    美容 一○
    烹飪等 一○
    藝 術 音樂 二○
    舞蹈 二○
    戲劇 一○
    美術 一○
    美工設計等 一○
    打字 一○
    會計 一○
    珠算等 一○
    其 他 一○
    文 理 類 法政 三○
    經濟 三○
    語文 三○
    升大專升高中 五○
    其他 三○
  • 八、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或擔任班主任。外國人 非以學生簽證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得設立補習班,但班主任應以本 國人擔任。
  • 九、班主任應為專任,除應年滿二十歲並設籍臺北市外,應具備左列資格 : (一) 技藝補習班。 1.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 但理燙髮、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得為 國中或初中以上畢業,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 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中小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設立人具有班主任資格者,得兼任班主任。
  • 十、補習班設立程序如左: (一) 申請籌設: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 文件向教育局申請籌設。 前項設班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1.宗旨。 2.名稱、類別、班數。 3.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4.教學科目表。 5.教學課程進度表。 6.設班經費概算表。 7.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份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 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8.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之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9.組織章程及學則。 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共同設立人最多以 九人為限。 (計畫書及有關文件格式如附件二) (二) 申請立案: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 左列表件向教育局申請立案: 1.立案申請書。 2.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 (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 3.設班基金一年以上 (含一年) 定期存款證明文件。 4.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5.財產目錄表 (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 品) 。 6.設立人代表人照片二張。 (申請立案有關文件格式如附件三)
  • 十一、補習班核准立案後應刻製鈐記 (格式如附件四) 一顆並拓製印模一 份函報教育局核備。 附件四 台北市 (私) 立 短期補習班鈐記印模 | | |←───── 5.75公分───────→ | ┌─────────────────────┐------ ↑ │ 0.8公分 │ ↑ │ │
    ┌───────────────┐    │  │
        │   │    │短                        台  │    │  │
        │   │    │期       ○               北  │    │  │
       5.75  │    │補                        市  │    │ 5.75
        公   │    │習                        ︹  │    │  公
        分   │0.8 │班       ○               私  │0.8 │  分
        │   │ 公 │         ︹               ︺  │ 公 │  │
        │   │ 分 │       技  文             立  │ 分 │  │
        │   │    │       藝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公分 │ ↓ ------└─────────────────────┘----- |←───── 5.75公分───────→ | | |
  • 十二、補習班核准立案後,如有左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教育 局核准。 (一) 班主任之更動: 1.變更申請函。 2.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3.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二) 班址之遷移: 1.變更申請函。 2.新班舍位置略圖。 3.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4.新班舍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5.財產目錄表。 6.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代表人照片二張。 7.共同設立人留局印章印模。 (三) 更改班名 1.變更申請函 。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3.原補習班變更班名切結書。 (四) 設立代表人之更動: 1.變更申請函。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3.補習班變更設立代表人切結書及會議記錄一份。 4.新設立代表人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變更共同設立人代 表,應以原共同設立人間之變更,且以一次為限) 。 5.原設立人名冊。 (五) 換發立案證書: 1.換發立案證書申請函。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原立案證書遺失者應有登 報聲明作廢啟事及設立代表人切結書。 (六) 班舍 (級) 之增減: 1.變更申請函 。 2.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3.新增班舍位置略圖。 4.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 5.新增班舍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6.教師履歷名冊。 7.教學科目表。 8.基金一年以上定期存款證明文件。 9.財產目錄表。 (七) 科目之增 (減) 。 1.變更申請函 。 2.教學科目表。 3.班主任學經歷證件及 (技能證明) 。 4.變更班名切結書。 5.基金一年以上定期存款證明。 6.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八) 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1.變更申請函。 2.教學科目表。 前項第一至七款由設立人為之;第八款由班任為之。 (申請異動有關文件格式如附件五) 附件五 申請異動有關文件格式 格式八 台北市 (私) 立 短期補習班變更班名切結書 一 本補習班原名台北市 (私) 立 短期補習班,因故更名為台北市 ( 私) 立 短期補習班,並自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 原補習班存續期間應盡之責任義務絕不因更名而有任何變動,原設立 (代表) 人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 特立此切結。 台北市 (私) 立 短期補習班 設立 (代表) 人: (親筆簽名並蓋章)
    鈐 補 習 記 班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格式九 台北市 (私) 立 短期補習班更換設立代表人切結書 一 本補習班原設立代表人 因 未克繼績擔任,自教育局核 准之日起改由 擔任。 二 所有本補習班原設立代表人代表本班所行使之權利、義務及各項事務 ,全部由本補習班及新設立代表人承繼。 三 特立此切結。 台北市 (私) 立 短期補習班
    鈐 補 習 記 班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一 本切結書所有有關人員均應親書簽名、蓋章並附印鑑證明。 二 本切結書應有全部設立人親筆簽名,始克有效。 格式十 台北市 (私) 立 短期補習班申請補發立案證書切結書 一 本補習班確因不慎遺失立案證書 (證書字號: ) 一紙,如有不實 ,願負全部法律及行政責任。 二 所有因立案證書遺失所引起之法律及行政責任,概由本補習班負完全 責任。 三 特立此切結。 台北市 (私) 立 短期補習班 設立 (代表)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設立 (代表) 人應親筆簽名、蓋章並附印鑑證明 一 教學科目表同格式一。 二 原設立人名冊同格式五。 三 教師履歷名冊同格式六。 四 財產目錄同格式七。
  • 十三、補習班經教育局撤銷立案者,一年內不受理原設立人或就原址設立 補習班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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