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目的:台北市學校教室適度開放供辦理長期成人或社會教育,以增進 市民生活知能,提昇市民生活素質。
- 二 適用對象: (一) 政府機關。 (二) 已之案辦理公益事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 三 開放使用時間: (一) 學期中-每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 寒暑假-每日下午二時至五時,晚上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
- 四 試辦學校:本市市立敦化、仁愛、興雅、南港、內湖、士林、明德、 景美、中正、新興、民權、萬華等十二所國民中學。
- 五 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參與活動人員安全,活動期間應有使用單位管理 人員在場,負責處理有關事務。
- 六 使用單位不得將所使用之教室轉讓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期間未滿而 未繼續使用,視同放棄。
- 七 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學校既有設備,不得予以變更,如有減損,應負 責修復或賠償;並維護場地及環境清潔。
- 八 申請使用單位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及契約書 (格式如附件一、二) ,並檢具相關證件向所在行政區之試辦學校提出申請;申請使用教室 數量超過開放教室數量時,由學校依開放教室數量公平分配,若有空 餘教室,就其間數繼續受理申請。 附件一申請團體: 使用單位: 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 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 申請人: 簽章 使用單位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號碼: 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地址: 戶籍地址: 電話: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台北市試辦國中教室開放供辦理成人及社會教育契約 (以下簡稱乙方) 向台北市立 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普通教室辦理成人或社會教育,雙方同意訂立左列條款: 第一條 使用普通教室 間 第二條 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計月;乙 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 教育活動。 第三條 保證金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使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元。保證金及使用費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五日前向 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乙方絕無異議,期滿如無 違約或賠償情事,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四條 水電補助費及管理費按月繳交,應由乙方於使用月份之前一月份 之二十五日前向甲方繳交,逾期未繳,以違約論,乙方絕無異議 。 第五條 甲方因公務需要需變更教室用途,或因校舍規劃、配置等需要時 ,乙方應接受甲方安排,遷移至同校其他教室或其他學校教室繼 續使用。 第六條 乙方辦理活動項目以成人或社會教育為限,不得變更用途。 第七條 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教學需要加置之設備,應於當日使 用後立即拆除、移出,回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翌日教學,違者 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移出,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 項下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八條 教室秩序及教室與其週邊之環境衛生由乙方負責,並派員督導處 理。 第九條 乙方辦理之活動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不得 異議: (一) 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者。 (二) 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 有安全顧慮者。 (四) 辦理婚喪喜慶活動及筵席者。 (五) 變更活動內容者。 (六) 有違背台北市試辦國中教室開放供辦理成人或社會教育事項者 。 (七) 從事升學文理補習者。 第一○條 乙方不履行本契約約定,或損毀甲方設施,應負賠償責任;乙 方如違反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之給付或於使用期限屆滿,應交還 教室而不交還,乙方須受強制執行不得異議。 第一一條 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於使用期間佩戴,並由學校 認證;使用期滿,即由學校收回銷毀。 第一二條 辦理成人或社會教育活動每間教室使用人數限四十人。 第一三條 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乙份供台 北市政府教育局存執。 立契約人: 甲方:台北市立 國民中學 校長: 簽章 乙方:使用單位 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台北市試辦國中教室開放供辦理成人或社會教育申請書 活動名稱 使用間數 間 使用日期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使用時間 學期中: □每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寒暑假: □每日下午二時至五時 □每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蚌九時三十分。 - 九 申請期間: (一) 定期: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日及二月一日至十日。 (二) 不定期:定期申請若尚有空餘教室,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使用二週前 提出申請。
- 十 教室開放數量以普通教室總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 十一 每期使用期間最短三個月最長十二個月,每一使用單位每次以使用 二間教室為限。
- 十二 經核准使用之申請單位應繳交保證金 (每月每間教室壹萬元,不足 一月以一月計) 。
- 十三 費用: (費用以三小時為一時間單位計算,不足三小時以三小時計 ) (一) 每間教室每個時間單位收使用費二○○元,各校所收使用費一律 依規定繳庫。 (二) 使用單位應支付學校場地管理費 (每使用一間教室每一時間單位 給付管理費三○○元) ,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支用。
- 十四 督導考核:各試辦學校應研擬相關工作計畫,妥善辦理;辦理績效 列為學校年度考核項目,辦理成績優良者予以敘獎。
- 十五 附則: (一) 使用單位如有違反合約,學校應停止其繼續使用,使用單位並不 得要求返還繳交之費用。 (二) 本注意事項作為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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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體字第10437112200號函廢止;並自104年7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