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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0934048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
  •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保展示動物之來源與蒐集之合 法性及適應展示活體野生動物之特性,疏解過賸動物,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過賸動物,係指繁殖超量或不適展示之動物。
  • 三、蒐集展示動物應採間接或直接以物易物之交換為主,交換對象限國內 外動物園及國內外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登記證明之飼主。但野外 捕獲者不得交換。
  • 四、間接交換動物得參照委託技術服務規定,視需要公開招商委託尋覓交 換對象,辦理交換實務,由本園收取或給付因雙方動物種類差異所發 生之服務差額。 前項服務費差額之計算,包括動物直接運輸費(依動物體型大小,直 達或轉運,運輸工具,種類而異)、風險(有生命力脆弱或頑強,適 應保健期長短規定之別)、運輸途中照顧管理費(有照顧所需人力、 時間及附帶設備上之差別)、保險費(稀有或普通種類費率懸殊)、 檢疫費(依檢疫地點及期間而有不同)、輸出(入)申請手續費、報 關費、稅捐、合理公費等。
  • 五、間接交換動物處理程序如左: (一)由本園訂定資格、條件、公開徵求接受委託商家(不限家數、應以 是否合格為準)。 (二)辦理服務實差額公開比價(有二家以上合格者,定期投標,僅有一 家者,則予議價)。 (三)訂定合約執行。
  • 六、直接交換動物,由本園逕洽交換對象,如係國內外公立動物園者,不 計動物種類價值之差異性,僅作需求性之考慮,雙方各自負擔直接運 輸費用及其他費用與風險;交換對象為私立動物園、民間飼主者,應 就動物價值、需求狀況等,詳加分析,依本要點第11點辦理。
  • 七、因業務需要,擬增展示動物,如無可資交換之動物,得依本要點第 4 點第 2 項之計算項目,按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蒐購。
  • 八、繁殖超量或不適展示之動物,以備供蒐集展示動物交換標的物為原則 。  無交換對象或增加展示之需求時,得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標售。 (二)贈與:對象限國內公立動物園、學術研究機構、教育機構或公立機 構,但過賸家禽、畜之贈與,不在此限。 (三)借出:對象限國內動物園、學術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公立機構或 民間飼主。 (四)易換等值以上之建築修繕或儀器設備:採公開方式辦理,對象限國 內外動物園或民間飼主。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前項各款處理方式之對象,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 辦理。
  • 九、標售動物為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時,參與投標收購 者,限於國內外動物園(受委託代理投標收購者,應出具動物園授權 文件),如係國外動物園,應具有其本國輸入許可及我國主管機關發 給之輸出許可同意文件。
  • 十、一般類野生動物及家禽畜之標售、贈與、借出或易換等值以上之建築 修繕或儀器設備時,參與投標收購、受贈、借入或易換者應具結不得 宰殺或虐待該等動物。
  • 十一、贈與、借出或易換等值以上之建築修繕或儀器設備之動物財產登記 價值在新臺幣 37 萬 5000 元以下者,由本園自行核辦,超出者應 專案報請教育局核定。
  • 十二、動物交換、易換等值以上之建築修繕或儀器設備、受贈或借入機構 於本園動物輸出前,應參照本要點第 9 點、第 10 點規定提送文 件。
  • 十三、因動物繁殖展示需要,得向國內外公私立動物園借入,專案報請教 育局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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