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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82)府教四字第82091852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市立兒童育樂中心 (以下簡稱本 中心) 場地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 申請使用場地者僅限於機關、學校及團體,其活動不得妨礙入園參觀 遊客,並以舉辦非營利之育樂活動為限。
  • 三 凡申請使用場地,其參與人員仍依本中心購票規定辦理,並遵守相關 管理規定。
  • 四 申請使用場地時,應於十五日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式如附 件一) 。經本中心核准並繳納使用費 (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二) 及保證 金新台幣三○、○○○元後,始得使用。 附件一 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申請表 申請人 茲因舉辦下列之活動,需使用貴中心場地,願遵 守場地管理要點之各項規定,如有違反,同意停止或延期使用,所繳費用 不予退還,絕無異議。
    場地名稱:
    活動名稱: 參加人數:
    活動內容:
    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至 午 時止
    此 致 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 申請單位: 負責人 : 聯絡人 : 地址 : 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主 任 秘 書 會 辦 單 位 承 辦 主 管 承 辦 人
    會 計 室
    附件二
    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使用場場 收費金額(新台幣) 備 註
    全中心 二○、○○○元 1 使用收費標準是以次為計費 單位。 2 使用遊樂世界場地不含使用 遊樂設施。 3 使用昨日世界不含使用館舍 。 4 使用大陣頭廣場含戲台部分 。
    遊樂世界 五、○○○元
    昨 日 世 界 全區 一二、○○○元
    大陣頭廣場 三、○○○元
    飛躍廣場 一、○○○元
    神話世界區 二、○○○元
    兒童遊樂區 二、○○○元
    民俗工藝區 二、○○○元
    民俗文化區 二、○○○元
    明日世界親子景園區 三、○○○元
  • 五 申請場地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使用費,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 概不退還;所繳之保證金,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地設施後無息退還 。
  • 六 場地經核准使用後,如無法按期使用時,原場地應交回本中心另行處 理,不得私自轉讓,中途放棄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不可歸 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不在此限。
  • 七 本中心如遇特殊情形,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得於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不 得請求任何賠償。
  • 八 使用場地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
  • 九 申請使用者,應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活動,不得逾越規定。
  • 十 申請使用者場地須布置或搭建舞台時,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並於使 用完畢後立即回復原狀。
  • 十一 使用場地、設施,如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壞,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修 復者,本中心得逕為處理,其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 之數並追償之。
  • 十二 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 衛生。
  • 十三 使用場地禁止涉及任何商業營利行為及設置宣傳廣告標示。
  • 十四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本中心場地。 (一) 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 單位制止者。 (二) 中央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者。 (三) 空襲或其他緊急災變者。 (四) 違反公序良俗者。 (五) 有安全顧慮者。 (六) 有妨害安寧者。 (七) 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八) 違反第十三點規定者。 (九) 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 十五 其他特殊性活動經專案核准使用時,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 十六 本中心所收場地使用費依會計程序繳交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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