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098322692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 台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處理遊客毀損遊樂設施 賠償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遊樂設施係指本館內交通公園之模擬教練車、嘟嘟車、紐 澤西護欄、交通標 (號) 誌、線、兒童館及明日交通世界館展示區各 項操作設施。
  • 三 遊客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本館遊樂設施全部或部分毀損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 四 遊客毀損遊樂設施,即由本館管理人員會同駐警人員當場認定後填寫 「台北市兒童交通博物館遊客毀損遊樂設施賠償表」 (詳如附件) , 經當事人簽章後為本館索賠之證明文件 (書) ,如當事人拒絕賠償, 應即依法處理。
    台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遊客損毀遊樂設施賠償表 第 聯
    時 間 地 點 毀 損 物設 品施 名 稱 數 量 損情 壞形 ︹ 害 ︺ 損害償金額 備 註
    新台幣: (大 寫) 一 本表為索賠之證明文件 。 二 照相存證。 三 未成年者應由監護人或 法定代理人負責賠償。
    毀損設施物品之當事人 損害賠償人 簽 章 備 註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單位主管: 管理人員: 館長: 秘書: 會計 : 駐警人員: 第一聯本館保留 第二聯交當事人
  • 五 損害賠償以毀損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年限折舊計算賠償金額 【計算公式】: (原價-已折舊數) 〤市價/原價=賠償數額。 其賠償金應行解繳市庫。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本館得請求回復損 害發生前原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