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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20日臺北市立動物園(84)北市動園總字第1138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處理突發重大災害,及時實施搶救緊急應變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係指天然災害(水、風、震災)、火災、工程災害及其他嚴重危害 生命、財產安全或生態環境之災害。
  • 三、本園於重大災害發生時,設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置總指 揮,由本園園長兼任,副總指揮由副園長兼任,督導由總務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兼任, 成立指揮中心負責監督、協調、通報災害情報,標示災害最新狀態。
  • 四、本中心下設左列各小組,其任務如左: (一)動物組組長任防災小組指揮、獸醫室主任為副指揮,負責所屬員工防災編組,並 指定專人依脫逃猛獸安全作業要領處理。 (二)育樂組組長任管制小組指揮、駐警隊長為副指揮,負責所屬員工車輛動員管制編 組、遊客室外疏散、急救編組(開設第一急救站)等作業。 (三)推廣組組長任任務小組指揮、人事主任為副指揮,負責員工任務編組(含園本部 員工),園區大型館區內遊客疏散或需急救處理協助至急救站。 (四)環境組組長任搶救小組指揮、機電室主任為副指揮,負責所屬員工搶救編組,園 區內路障清除及建物傾塌後受困人員搶救、通信線路、水電管線搶修及消防任務 。 (五)總務室主任任後勤小組指揮、政風室主任為副指揮,負責所屬員工(含合作社) 對內外緊急傳達、人員餐飲、動物飼料及耗材後勤供應編組。
  • 五、防災措施規定如左: (一)災害發生時: 1.動物組、獸醫室依任務編組,處理安置園區動物為主,獸醫室配合育樂組遊客 急救現況,依指揮中心指示開設第二急救站展開作業。 2.育樂組、駐警隊依任務編組,負責公務車及員工車輛調派動員。支援館區內或 室外需急救人員運至第一或第二急救站處理及運至醫院急救。並派特種車輛支 援。環境組、機電室任務作業和車輛、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等支援作業。 3.推廣組、園本部依任務編組,視狀況按指揮中心通知調配人員支援環境組、機 電室大型災區搶救作業。 4.環境組、機電室依任務編組,負責室內外大型災區搶救為主,路障清除為輔。 5.總務室、政風室依任務編組,負責園區人、畜、餐飲及緊急耗材供應為主,依 指揮中心通知支援災區協助環境組搶救。 6.因災害奉令不上班或下班時間,視災害動向及災害程度由總指揮決定是否派員 留守,並以表列甲、乙兩案擇一案實施,如附表。 7.留守人員以處理各該單位緊急救災應變任務為原則。但如預防措施或搶救災害 本單位人員不足應付時得請求其他人員支援。 8.留守人員每人發給安全帽一頂及手電筒一枝(由各組室自行向總務室領用,用 後繳回)。 (二)災害發生後: 1.各組室主管指派員工負責清點工作場所設備器材損害現況,如財產遭受損失, 應即速清查(照相)列冊報備,填妥資料擲總務室彙整,並以現有器材行復原 作業,建議該組員工獎懲表擲人事室彙整。重建和購置預算表擲會計室彙整。 2.本園員工酌情停止休假,全力動員,展開復舊工作。 3.如災害嚴重,經核准後得雇工(車)整理。 (三)指揮中心設行政大樓會客室,由總指揮指定專人負責。 (四)災害發生時如脫逃猛獸已危及園區人員安全,園長得先授權動物組組長,格殺後 回報總指揮。 (五)大型災害發生時現場員工為防止電路走火波及易燃物或建物設備危及人員安全, 以先處置後回報為首要重點,以免災害擴延。 (六)園區第一急救站為正門入口區急診室、第二急救站為動物醫院手術室,如其中建 物遭災害波及則於該室外廣場設立臨時急救站。 (七)車輛動員編組係以本園公務車特種車輛為主,員工車輛為輔均納入育樂組車輛管 理員調派支援園區救災作業。 (八)災害發生時,機電室掌控園區內緊急發電電源供應,園區內必要通信總路搶修。 各建築物水塔及大型蓄水池水源供應管制。依總指揮官裁決再予酌量供應。 (九)災害發生時,育樂組園區總播音系統、推廣組館區內駐站人員播音系統,以宣導 遊客疏散及逃生常識辦法為主,協助指揮中心為輔。 (十)各任務編組小組災害發生時每五至二十分鐘以通信或面報指揮中心為主,以便爭 取時效掌控災情,調配人力、器材,增援災區。各組室災害損害現況書面資料災 害後三小時內(三十六小時內人員獎懲建議表,災害後重建和購置預算表等書面 資料)擲有關組室彙整,陳總指揮核示。
  • 六、獎懲: (一)防災留守值勤員工,簽請從優發給特別加班費(限編組留守人員)。 (二)對防災救災應變工作有特殊表現者,另行專案簽請獎勵。 (三)對防災措施能預防而不作適當處置者,致遭受重大損害時,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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