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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四字第67915號函訂定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市立社會教育機構為與各機關合辦各項社會教育活動 ,並妥善利用各市立社會教育機構之場地(以下簡稱各社教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市立社會教育機構包括臺北市立圖書館、美術館、社會教育館、動物園、 體育場、兒童交通博物館、兒童育樂中心、青少年育樂中心、天文台、國樂團及交響樂 團。
  • 三、合辦活動申請對象以政府機關為限。
  • 四、合辦活動係指與各市立社會教育機構共同聯合主持策劃執行之活動,不含協辦、或贊助 等事項。
  • 五、合辦活動以符合各該社教場地設立宗旨之社會教育、文化活動為限,其他性質之活動應 專案函報本府教育局同意後始得合辦。
  • 六、合辦活動以各館、場、中心之開放時間為原則,免收場地使用費。
  • 七、申請機關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附申請公函、活動計畫等有關文件向該市立社會教機 構提出,並經該機構首長核定。
  • 八、合辦活動期間,參與活動人員應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活動,不得逾越規定,合辦單 位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 毀損,申請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 九、本府教育局舉辦或委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與各社教場地合辦者得優先合辦之,不 受第七點申請期限之限制。
  •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各該社教場地使用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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