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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社字第103318831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機構與公私立機構社會團體合辦活動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社會教育機構與其他機構團體合辦活動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市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市立社教機構) 為與各公私立機構、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機構團體)合辦各項社會教育及公益慈善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各市立社教機構使用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之市立社教機構包括臺北市立圖書館、動物園、兒童育樂中心、青少年育樂 中心、天文科學教育館。
  • 三、合辦活動對象,指各公私立機構及經政府立案之社會團體。
  • 四、合辦活動,指各市立社教機構與機構團體共同聯合主辦或協辦活動。
  • 五、合辦活動以符合各該社教機構設立宗旨之社會教育及公益慈善活動為原則;其有關經費 收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公立機構合辦非營利性社會教育及公益慈善活動,其內容與各市立社教機構設 立宗旨相符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二)與私立機構團體合辦非營利性社會教育及公益慈善活動,其內容與各市立社教機 構設立宗旨相符者,得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相關程序簽報核准後免收 場地使用費。 (三)合辦活動為收回支出成本,得再另訂票價收費,其計算方式為各市立社教機構基 本門票票價加各機構團體成本回收價,由合辦雙方共同訂定之。其中各市立社教 機構之門票收入應悉數繳庫。並由機構團體依稅法相關規定負責印製及出售門票 ,其票價訂定、門票之印製與出售等計畫應連同合辦活動計畫書陳報市府核定。 (四)合辦活動而販售產品有盈餘者,應以不低於該盈餘百分之二十回饋市庫。 (五)其他相關收費規定,悉依各市立社教機構門票收費標準及場地收費基準辦理。
  • 六、凡合辦演藝活動,其票券須設置平民座以嘉惠市民,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平民座實施對象: 1.第一類: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者。 2.第二類:學生。 (二)平民座應依實施對象分類設置。各類平民座座位數,每場不得低於總座位數之百 分之五,票價不得高於三00元。 (三)主辦單位得於演出場次中選擇一場實施平民座,惟其座位席次不得低於總演出場 次應設置平民區之總數。
  • 七、合辦活動以各該社教機構之開放時間為原則,必要時得另定之。
  • 八、各市立社教機構與機構團體合辦活動,得視活動性質雙方議訂合約辦理,該合約應送本 局備查。
  • 九、合辦活動期間,參與活動人員應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活動,不得逾越規定,合辦單 位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 毀損,機關團體應負賠償責任。
  • 十、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舉辦或委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與各市立社教機構合辦者得 優先合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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