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立受理社會捐贈物之原則及程 序,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及管理捐贈物,特訂定本要點。 有關本園受理社會捐贈物,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捐贈物係指符合本園保育、教育、研究、遊憩等功能及目 標之設施、設備及物品,惟不包括活體動物及不動產。
- 三、捐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園得不予受理: (一)不符本園公益使用之目的。 (二)產權不明或有糾紛者。 (三)其他經本園認定不符捐贈之情事。
- 四、捐贈物價值經本園評估超過公告金額百分之一以上者,捐贈者得檢附 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園另定之: (一)同意捐贈書 (二)捐贈物申請表:敘明捐贈物之名稱、數量、原使用用途及所有 權相關證明文件等。 (三)屬設施及器材設備等,需附相關設計圖說及規格說明。 前項未達捐贈物金額經估為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未達百分之一或為消 耗品者,業務單位得於受贈後簽核備查。 如有特殊情形者,機關得成立捐贈審議小組審議後提報。
- 五、固定設施之捐贈應簽定契約,並應載明捐贈物之發包、施工、製作、 竣工驗收或採購,由捐贈者全權負責,安裝設置須經本園相關人員陪 同。待本園驗收完成後移交本園接管使用。
- 六、本園接受之捐贈物應開立捐贈證明予捐贈者,惟不含價值證明文件, 並留存一份備查。 受贈物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相關法令及行政院頒物品管理手冊之 規定列帳管理。 捐贈物上得標明捐贈者之標誌或全銜以資感謝,露出方式得經雙方協 議同意後辦理;本園於捐贈物完成移交取得所有權後,得酌情公開表 揚。
-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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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北市立動物園奉首長核定修正全文7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