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立社會捐贈物處理之原則,有效運用管理捐贈物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捐贈物僅指建於園內之固定設施及器材設備,不含活體動物及教育活動之贊 助事宜。
- 三、接受之捐贈物以能助益本園動物保育與管理、環境布置、教育推廣、遊客服務者為限。
- 四、捐贈物如係固定設施或建物,其位置及圖樣須經本園審定;如係器材設備,其規格須有 詳細說明,並經捐受雙方協議同意後,由本園出具正式承受之函件。
- 五、捐贈物之發包、施工、竣工驗收或採購,由捐贈者全權負責,完成後移由本園管理運用 。
- 六、本園接受之捐贈物應依財產管理規定列帳報請上級機關核備,並得按年編列預算維護。
- 七、捐贈者於設施完成或器材設備購置完畢,得申請於本園舉辦捐贈儀式或活動。但不得利 用儀式或活動推銷商品。
- 八、捐贈者得於設施適當位置標明團體名銜、標誌或個人姓名,但不得有商品廣告字樣。
- 九、為感謝捐贈之事宜,得由本園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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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07
臺北市立動物園受理社會捐贈物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8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78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78)北市教四字第26784號函核備訂定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