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立受理社會捐贈物之原則及程序,有效運用社會 資源及管理捐贈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捐贈物係指符合本園保育、教育、研究、遊憩等功能及目標之設施、設備及 物品,不含活體動物。
- 三、捐贈物如係固定之設施或建物,其位置及圖樣須經本園審定;如係器材設備,其規格須 有詳細說明,並經捐受雙方協議同意後,由本園出具正式承受之函件,其應列財產者並 需先報奉市府核准。
- 四、捐贈物之發包、施工、製作、竣工驗收或採購,由捐贈者全權負責,設置須經本園相關 人員陪同,完成後移交本園接管使用。
- 五、本園接受之捐贈物應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事物管理規則及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帳管理。
- 六、捐贈者得於捐贈物上或另設牌標明捐贈者之標誌或全銜,但不得附加商品廣告字樣,其 位置、尺寸、型式依本園現有規定辦理。
- 七、本園為感謝捐贈者,得於捐贈物完成移交後,由本園酌情辦理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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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07
臺北市立動物園受理社會捐贈物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6)北市教四字第8626765900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