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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臺北市立動物園奉首長核定修正全文6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立接受外界捐贈動物之原則與 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經濟動物、實驗動物、野生動物或其他動物。 (二)捐贈者:指自然人、機關或法人團體。
  • 三、基於本園動物之欄舍空間、動物福祉、族群管理、動物健康情形及配 合域內保育計畫進行評估通過後,始接受捐贈;評估不通過者,本園 應拒絕捐贈。 前項捐贈者應放棄一切權利並簽署動物捐贈同意書(如附件),不得 提出附帶條件或費用。經簽署同意後,即視為本園之財產。
  • 四、捐贈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五、依本要點捐贈動物,本園及捐贈者應各自協議負擔運輸費用及其他必 要之費用。 依前項運輸過程之風險亦應協議之。
  •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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