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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8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8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8)北市教四字第57555號函備查訂定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立接受外界捐贈動物之原則與處理程序,並有效 管理是類動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接受捐贈之動物如左: (一)野生動物,不接受經人類育種馴化之家禽、家畜、寵物。 (二)健康正常之野生動物,不接受疾病垂危、有傳播疾病之虞、畸形殘障及雜交者。
  • 三、本園於相關設施未增建前僅接受捐贈哺乳類、鳥類、大型爬蟲類野生動物,不接受兩棲 類、魚類動物。
  • 四、本園接受捐贈動物之業務由動物組(聯絡電話:(0二)九三八二三00-二0四)辦 理,其他單位接獲有意捐贈之電話申告者,請即轉知該組處理。
  • 五、接受捐贈之動物入園後應立即辦理隔離檢疫,建立動物個體資料,確認經調適可適應展 示者,應列帳歸入財產登記管理。其經調適而無法適應展示者,留供本園觀察研究。其 因無法適應致死亡者,依本園有關規定處理。
  • 六、因受贈動物所增加之飼養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本園年度內相關預算及既有人力設備支應 。
  • 七、本園接受捐贈動物後,得依其珍稀程度及價值分別頒贈感謝狀、獎牌或嵌設固定型獎牌 於該動物之展示場附近。
  • 八、動物一經捐贈,其照顧處理均由本園為之,捐贈者不得提出附帶條件或要求領回。
  • 九、國內外機關團體捐贈、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或海關沒入撥交之野生動物另依個案處理。
  • 十、有關捐贈申告、會知、隔離檢疫、調適狀況、列帳管理之簽報及表格由本園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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