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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7)府教四字第8701913800號函修正備查;自函頒之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立接受外界捐贈動物之原則與處理程序,並有效 管理是類動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園得視動物繁殖及展示之需要,接受捐贈健康正常之野生動物、家禽家畜及寵物。
  • 三、基於本園空間設施之考量,本園得拒絕接受無法容納之野生動物;動物如有生命垂危、 傳播疾病之虞者亦同。
  • 四、接受捐贈之動物入園後應立即辦理隔離檢疫,建立動物個體資料,確認經調適可適應展 示者,應列帳歸入財產登記管理。其經調適而無法適應展示者,留供本園觀察研究。其 因無法適應致死亡者,依本園有關規定處理。
  • 五、因受贈動物所增加之飼養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本園年度內相關預算及既有人力設備支應 。
  • 六、本園接受捐贈動物後,得依其珍稀程度及價值分別頒贈感謝狀、獎牌或嵌設固定型獎牌 於該動物之展示場附近。
  • 七、動物一經損贈,其照顧處理均由本園為之,損贈者不得提出附帶條件或要求領回。
  • 八、國內外機關團體捐贈、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或海關沒入撥交之野生動物另依個案處理。
  • 九、有關捐贈申告、會知、隔離檢疫、調適狀況、列帳管理之簽報及表格由本園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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