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促進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社教機構)發售聯合通用票券( 以下簡稱聯票卡),鼓勵民眾踴躍使用社會教育機構,以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建立終生 學習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民眾得至實施聯票制之社教機構購買聯票卡。
- 三、聯票卡之使用範圍: (一)聯票卡分『聯票金卡』及『家庭卡』二種。 (二)聯票金卡限本人使用,家庭卡限購票時填具資料之家庭成員使用(至多填寫六人 ,並附照片)。 (三)民眾購買臺北市立動物園、美術館、兒童育樂中心、天文科學教育館等四個機構 之聯票卡,得於有效期間內不限次數進入各該機構參觀。 (四)聯票卡僅限天文科學教育館之展示場及其他三個機構之入門票使用,如使用其他 相關設施,須依規定另行購票。 (五)凡持聯票卡參觀下列地點或表演場得依各該機構之規定優待: 1.兒童育樂中心之3D奇幻劇場於假日得享八折之優待。 2.天文科學教育館之宇宙劇場、立體劇場得享八折之優待。
- 四、聯票卡自購買日起一年為使用期限,聯票金卡票價為新台幣三00元整,家庭卡票價為 新臺幣一二00元整,遺失不予補發。
- 五、實施聯票制之各社教機構應組成聯票作業小組,負責協調編列預算,製作聯票金卡及處 理有關聯票作業相關事宜。
- 六、聯票卡印製及管理: (一)聯票卡由聯票作業小組協調印製及管理。 (二)為求美觀與紀念保存價值,得聘請專家設計符合社教文化意義之聯票金卡圖案。 (三)聯票卡以連號印製方式印製,並填註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 。 (四)聯票卡印妥後,各社教機構依需要數量,填具收入憑證請領單向聯票作業小組領 回使用。
- 七、實施聯票制之社教機構於驗票時應核對使用有效期限及聯票金卡限本人使用,家庭卡限 卡列家庭成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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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終字第104324454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4年3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