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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87)府教四字第8704032200號函訂定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促進所屬社會教育機構發售聯合通用票券(以下簡稱聯票金卡), 鼓勵民眾踴躍使用社會教育機構,以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建立終生學習社會,特訂定本 要點。
  • 二、聯票金卡之使用範圍: (一)民眾購買臺北市立動物園、美術館、兒童育樂中心、天文科學教育館等四個機構 之聯票金卡,得於有效期間內不限次數進入各該機構參觀。 (二)聯票金卡僅限天文科學教育館之展示場及其他三個機構之入門票使用,如使用其 他相關設施,須依規定另行購票。 (三)凡持聯票金卡參觀下列地點或表演場得依各該機構之規定優待: 1.兒童育樂中心之太空劇場於假日得享八折之優待。 2.天文科學教育館之宇宙劇場、立體劇場於假日得享八折之優待。 3.海洋生活館得享九折之優待。
  • 三、聯票金卡自購買日起一年為使用期限,票價為新臺幣三00元整,遺失不予補發。
  • 四、實施聯票制之各社教機構應組成聯票作業小組,負責協調編列預算,製作聯票金卡及處 理有關聯票作業相關事宜。
  • 五、聯票金卡印製及管理: (一)聯票金卡由聯票作業小組協調印製及管理。 (二)為求美觀與紀念保存價值,得聘請專家設計符合社教文化意義之聯票金卡圖案。 (三)聯票金卡以連號印刷方式印製,並填註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 料。 (四)聯票金卡印妥後,各社教機構依需要數量,填具收入憑證請領單向聯票作業小組 領回使用。
  • 六、聯票金卡之售票方式: (一)現場購票:民眾得至實施聯票制之社教機構購買後使用。 (二)學校購票:臺北市內各級學校統計聯票金卡需求數後向聯票作業小組訂票,由聯 票作業小組轉發使用。
  • 七、實施聯票制之社教機構於驗票時應核對使用有效期限及限本人使用。
  • 八、聯票金卡之結帳、分帳方式: (一)聯票作業小組負責統計聯票金卡發售收入,結帳後依動物園百分之六十,美術館 百分之三,兒童育樂中心百分之十三,天文科學教育館百分之二十四比率撥付各 機關相關帳戶繳庫。 (二)各機關當年門票收入決算數為翌年聯票分帳比例之調整依據。
  • 九、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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