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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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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5626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88年6月30日失其效力
  • 第 1 條
    為提供兒童正當教育休憩場所,以發揮社會教育功能,特設立台北市立兒 童育樂中心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 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教育局為主 管機關,台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市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 場租、門票等事業收入。 三 舉借債務收人。 四 孳息收入。 五 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事業支出。 二 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三 償還債務之本息。 四 其他支出。
  • 第 5 條
    本基金在市政府代理市庫銀行 (以下簡稱代庫銀行) 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 用。
  • 第 6 條
    本基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 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繳交代庫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 收帳。 二 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依 規定程序撥支。
  • 第 7 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 第 8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計 處、教育局及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卅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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