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試辦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區大學)以提供市民終身學 習課程,提昇民眾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特訂定本 要點。
- 二、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三、本府試辦之社區大學非屬正規教育,招收十八歲以上民眾參與進修。
- 四、社區大學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本府所屬大專校院及機關(構)辦理。 (二)委託大專校院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以下簡稱委託辦理) 。
- 五、社區大學委託辦理時,教育局得指定本府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協助提供土地、建築物 、設施設備及提供定額之委辦經費,不足部分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措,其實施計畫另訂 之。
- 六、社區大學因與學位授予法之規定不合,不授予學位;視師資及進修民眾之資格得授予學 分,有關學分之規定以要點另訂之。
- 七、學員每期修習課程缺席未逾該課程時數五分之一者,得由本府以市長名義頒發研習證書 。
- 八、為推動社區大學之設立,得設置臺北市政府社區大學推動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暨本府 相關局處、機關(構)代表組成。
- 九、教育局對於社區大學應每年辦理評鑑。評鑑要點另訂之。
- 十、本要點試辦期間以三年六月個為原則,並得配合相關法令修訂之。
- 十一、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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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6001
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88)府教六字第8804476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