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 ,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一年,由教育局依需要聘請特殊教育專家、臨床心理 學專家、專科醫師,社會工作者、復健醫師、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 專家及殘障團體或家長代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衛生局代表及教育與學校行政人員擔 任之。
- 三、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第三科科長兼任,負責本委員會幕僚作業。
- 四、本委員會得依需要設置左列各小組,負責各不同類型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輔導及相關 申訴協調案件事宜。小組各置小組長一人,由委員兼任: (一)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提早入學及縮短修業 年限之輔導等事宜。 (二)智能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智能障礙及發展遲緩學生鑑定、就學、就養 及就醫之輔導等事宜。 (三)視覺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視覺障礙學生之鑑定、就學及就醫之輔導等 事宜。 (四)聽覺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聽覺障礙學生之鑑定、就學及就醫之輔導等 事宜。 (五)語言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語言障礙學生之鑑定、就學及就醫之輔導等 事宜。 (六)肢體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肢體障礙學生之鑑定、就學及就醫之輔導等 事宜。 (七)身體病弱學生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身體病弱學生之鑑定、就學及就醫之輔導等 事宜。 (八)嚴重情緒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嚴重情緒障礙學生及自閉症之鑑定、就 學及就醫之輔導等事宜。 (九)學習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學習障礙學生之鑑定、就學及就醫之輔導等 事宜。 (十)其他顯著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小組:負責多重及其他顯著障礙學生之鑑定、就學 、就養及就醫之輔導等事宜。 (十一)申訴協調小組:負責有關前述事項之申訴協調事宜。
- 五、特殊教育學生之初步鑑定輔導工作,應由各小組實施,並商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北 市立師範學院等相關學校協助,並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將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初步鑑定資 料送本委員會並參加綜合研判。
-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委員會議,各 小組得依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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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2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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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5050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