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特殊教育,選定國民小學設置智能不足兒童特殊教 育班(以下簡稱本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班對外名稱為「啟智班」,但在校內仍與普通班採取一致之班級名稱,得視實際需要 增加班數。
- 三、本班教師應接受專業訓練及在職輔導,每班員額二人,負責學生之生活及教育指導活動 。
- 四、本班招生對象為智商低於平均數二個標準差以上,具生活自理能力,適合就讀國小啟智 班之智能不足兒童。
- 五、本班學生人數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以設班學校內之學童優先,如有餘額,得招 收鄰近學校之學童。其招收手續為:由各普通班級導師提出名單,經過醫學診斷(包括 一般身體檢查、神經機能檢查、聽力測定等),再由設班之學校提供詳細資料,提經「 臺北市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並經家長同意後,始得編入本班。 前項鑑定委員會由本府教育局有關人員、臺北市立師範專科學校校長、特殊教育中心主 任、輔導人員及設有啟智班之國小校長三分之一組成,任期一年,於每學期初集會一次 ,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有關教師得列席。
- 六、本班教室應設於適當地點,並得設置學習室、工作室、盥洗室及遊戲場所。設有本班三 班以上之國民小學,置技工一名,協助教師處理事務性之工作。
- 七、本班教師應從事實驗研究工作,其所屬學校每學年應提出研究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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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04
臺北市國民小學智能不足兒童特殊教育班設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3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83)府人一字第83026643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