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依據教育部 80.10.17 台 (80) 高五五二九二函頒佈「專科以上學校 學生工讀助學金要點」訂定「台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學生工讀助學金 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 本要點之執行及審核由訓導處負責辦理。
- 三 申請資格: (一) 凡本校學生未受小過(含小過)以上處分,各科目及格者均可申請。 (二) 倘有特殊情況 (如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以致經濟狀況無法維持) 經 學校認定之同學具有優先資格。
- 四 工讀範圍:學校各單位之臨時性之工作,特定之專長性工作, (危險 性工作除外) 校內之勞務性工作等。工作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 展為原則。
- 五 審核準則:以本校各單位工作需要為主,由訓導處負責成立工讀社團 ,設社長一人,副主長一人,下設五組,每組三名,各組設組長一名 ,由各組長考核,管制工讀之勤惰供訓導處參考,作為核發助學金之 依據。
- 六 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由各班導師推薦,向訓導處辦理登 記及請領工讀金。 附件一申請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台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 學年度學生工讀助學金申請表 申 請 人 姓 名 性別 出 生 年月日 籍貫 身份證 號 碼 現讀 年級 詳 細 住 址 專 長 項 目 特 殊 才 藝 家 庭 狀 況 審 查 結 果 導 師 簽 章 - 七 工讀生之實際工作要項及考核由訓導處負責管理之。 (一) 工讀生在規定工讀時間內如因公假、病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時,應向 各組組長請假,不得任意曠職。 (二) 欲退出工讀者,請於二星期前以書面方式向訓導處提出。 (三) 工讀學生應保守受委工作所知之機密,如有洩漏或非法情事,除取 消工讀資格並得科以應受之處罰。 (四) 工讀表現優良者,下學年度優先錄用。
- 八 核准之工讀學生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工讀生資格即行取消,並由後 補同學遞補之。 (一) 曠職時數超過每月工讀時數五分之一者。 (一) 曠職時數超過每月工讀時數五分之一者。 (二) 凡不接受主管人員指揮或態度惡劣者。 (三) 工作不力者。 (四) 休學、退學者。 (五) 受記小過以上 (含小) 過處分者。
- 九 核准工讀學生如無前款情形時,其工讀資格有效期間至該申請學年度 結束為止。
- 十 工作報酬:核定工讀者,每月依實際工讀時數核予工讀金,八十一學 年度暫訂 17 名,每人每月二四○○元共 8 個月,每月工讀四○小 時每小時六○元計 (各工讀生每月工讀時數依各工作性質,內容之差 異另行訂定之) 。
- 十一 為配合經費請領作業,開學後二個月內造具印領清冊二份 (如附件 二) 收據一份報局核撥。合計: 附註:一 本學年度 (八十一) 學生工讀共計十七名。 二 每人每月工讀 40 小時,每小時 60 元,全年計 8 個月,合 計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元。 三 工讀助學金金額共計新台參拾貳萬肆仟元正。 總務主任: 校 長 會計主任: 承辦人: 訓導主任:
台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 學年度 學生工讀助學金印領清冊 編 號 班 級 姓 名 金 額 蓋 章 備 註 - 十二 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核撥。
- 十三 本要點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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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職字第09436358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